昨日,新津县法院对非婚出生的崇州8岁三胞胎姐妹状告亲生父亲索要抚育费一案(本报曾作报道)作出一审判决:其父余长青自今年8月起,每月给付三姐妹生活费360元,并负担50%的教育费、医疗费等。该院审理认为,余娅和余长青都有抚养教育3个女儿的义务,但考虑到余长青的实际负担能力(余长青与妻子已于2000年离婚,上初中的儿子判给他),余长青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应以分期分批为宜,同时,余长青对3个女儿的抚养义务的标准不能低于崇州市农业人口生活费标准。据此法院一审作出如上判决。新津法 本报记者 黄庆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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