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南宁讯 (记者莫义君) 近日,南宁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申诉人龚某因工受伤待遇、工资等问题与被诉人南宁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物业管理公司发生争议一案作出裁决:申诉人龚某的“六级伤残”不属工伤;但被诉人应自判决生效之日起,给予申诉人报销医药费、检查费及补缴一定期间内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据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审理查明,申诉人龚某于2000年6月起受聘于南宁经济技术开 发区物业管理公司,任经理助理。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口头约定试用期为1个月,月薪为650元。试用期满后,龚某工资调整为1080元。至2001年5月,龚某被免去经理助理一职,从次月起工资调整为680元。当年2月15日,龚某受物业公司指派处理一起用地纠纷时受了伤(本报9月11日曾作报道)。随后龚某又先后到几家医院接受治疗(至2002年6月止,物业公司共为龚某支付了医疗费等14622.61元)。今年3月22日,南宁市劳动鉴定委员会对龚某的负伤程度进行伤残等级评定,确定为6级。但由于此次“工伤事故”属警方管辖业务范围,而龚某又未能提供警方处理结案的有关材料。因此,南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认为暂不能对龚某在2001年2月15日的事故进行工伤认定。另查明,物业公司至今未为申诉人龚某缴纳养老和失业保险费。
据此,南宁市劳动仲裁委员会9月20日作出裁定,认为对申诉人龚某受公司指派执行任务时“工伤”一案,应按非因工负伤处理。故对被诉人在2001年7月起至2002年期间的医疗费1919.28元,物业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予以报销。同时,物业公司还要为龚某补缴2000年6月至终止劳动合同时期间所应缴纳的养老和失业保险费。而对申诉人龚某要求物业公司一次性赔偿伤残补助费、供养家属抚恤金及后续治疗费等费用及其他要求,南宁市劳动仲裁委予认为没有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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