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报消息(记者李勇祥)12岁少年和两同伴在楼顶玩耍时,不幸摔到一楼水泥地上,成了植物人。伤者父母一纸诉状将儿子的两名同伴及其监护人告上法庭,索赔139万元,法院一审判赔两万元。日前,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提起了上诉。
灾难从天而降
今年元月27日下午4时许,在双峰县永丰镇城关村租住房内睡觉的王复桂被人叫醒,告之其子王辉华从对面楼房4楼摔到地上,不省人事。王复桂夫妇急忙跑到现场,将儿子送往双峰县人民医院急救,医院诊断为重型脑颅损伤,脾破裂,胸椎压缩性骨折。医院当即为其做了脾切除手术和开颅手术。3天后,伤者转往湘雅三医院治疗。住院70天后,因无力支付医药费,不得不转回双峰治疗。
状告儿子玩伴
王辉华摔伤后第二天,其两名玩伴彭氏兄弟及其父母到医院看望了伤者。王复桂多次向对方借钱作治疗费用,对方每次答应了,可王家一直未拿到一分钱。
3月21日,王复桂将彭氏兄弟及其父母告上法庭,理由是彭氏兄弟约王辉华到彭家4楼玩耍,监护人监护不力,3个孩子在楼顶追逐打闹,彭氏兄弟将王辉华推到楼边,摔到地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交通费、护理费、精神损失费139万元;而彭家则辩称,出事时,彭氏兄弟在自家玩,并未邀王来玩。3人也没有在楼顶追逐打闹,彭氏兄弟更没推王到楼边。
一审判赔两万
双峰县人民法院于6月25日开庭审理了此案。法院认为,原告王辉华摔伤,没有直接证据能够证明是推倒或追赶造成的,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没有法律依据。但王辉华受伤是在被告租住屋内造成的,且损失巨大,伤前与被告有过接触,并不排除双方戏耍的可能。故对原告王辉华的损失,被告应予适当补偿。同时,法院对原告王辉华的伤情作了法医鉴定,王已成植物人,属一级伤残。其住院至今,各项费用损失达136396元。据此,法院判决被告补偿原告损失两万元。
接到判决书后,被告不服一审判决,已上诉至娄底市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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