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8日讯(记者 董震)山东省城一名临时工在一企业的车间搬运货物时,从二楼的货梯上摔下,摔断了左腿,这名临时工以厂家缺乏安全防护措施为由,状告厂家索赔6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3万元。日前,该案在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今年44岁的原告王世元诉称,经人介绍,他从2000年3月起在被告处干临时工,负责搬运货物。当年9月9日上午,他推着货物从货梯上运货时,因为货梯间没有灯,也没有护栏,
原告认为,他在被告处已经工作了半年之久,与被告已经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他所受到的伤害是在劳动过程中因企业安全措施不齐全造成的,被告明知安全措施不全会给工人造成伤害而没有加强安全防护措施,应当对此事故给他造成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被告的代理人称,原告从货梯上摔伤是因为不懂安全常识,是其自身原因造成的。对以上事故,被告没有责任。
由于被告当庭不同意调解,法院宣布休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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