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胡名忠管亚东通讯员王华兵)10月9日,记者从深圳市中院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作为最高人民法院和广东省高院指定的审判监督工作改革试点,该院出台了《关于申诉和申请再审的若干规定(试行)》,新规定将于11月1日正式施行。据该院负责人介绍,新规定的出台将对现行的申诉制度做重大改革,确定了不能无限申诉、再审,维护终审权的权威性等一系列新原则,以后“官司再也不会打个没完没了”。变无限再审为有限再审
据悉,深圳市两级人民法院去年办理各类申诉复查案件1100多宗,审结再审案件308件,改判105件。据介绍,现行申诉、再审制度的主要特点归纳起来主要是“五个无限”,即主体无限、时间无限、次数无限、审级无限、理由或条件无限。由于申诉再审无限,当事人缠诉的情况严重,有的案件历时数载,裁判数次,甚至十几年,数十次的反复复查,“两审终审”变成了“三审”、“四审”,甚至“七审”、“八审”也难下最终判决。判了的案子也是“败诉的不甘心,胜诉的不放心”,而且也耗费了国家的司法资源,造成国家人力、物力的极大浪费。而新《规定》的出台,填补了以前法律上的“盲点”。《规定》共24条,详细包括了当事人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期限、次数、条件。变无限申诉和再审为有限申诉和再审,如一审判决当事人因自己过错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不予受理,当事人向同一级法院申诉或申请再审只能提出一次。确立“依法纠错”新观念不能无限申诉、再审,是否有背司法公正的原则?深圳中院负责人表示,新《规定》既要讲维护司法终审权,也要讲纠正错误裁判,二者是并重的。对司法公正必须有严格的标准界定,法院只有严格根据证据、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断,正常情况下,只要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裁判结果就应当认为是公正的,所以必须强调的是“依法纠错”。对于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期间无法举出有力证据而导致败诉,而实际情况又真的有出入的,还有其它的司法救济途径,例如:可以提请检察院向法院提出抗诉、通过各级法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启动再审程序等等。
新闻链接
申诉或申请再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一)申请主体不合格的;(二)申请超过期限的;(三)裁判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四)本级人民法院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已经基于该申请人的申请驳回申诉或再审申请的,或已经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过的;(五)一审判决后当事人未上诉而申请再审的,但本规定第十条第(四)、(五)项所列情形除外;(六)人民法院依照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七)人民法院依照特别程序审理的选民资格案件;(八)人民法院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九)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或驳回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申请的;(十)人民法院判决、调解解除婚姻关系和确定抚养关系的;(十一)人民法院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十二)依照有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其他不能申诉或申请再审的。
每月2元享用15兆邮箱 优惠价格就剩最后几天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