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屈弓 实习生韩成栋) 贵州学者张新民状告原西南师大教授陈国生“剽窃”一案,日前一审终结。法院认定,陈国生的抄袭行为已对张新民构成侵权。
继西南师大教授蓝勇状告陈国生“剽窃”(法院已认定指控属实,详见本报9月27日)之后,贵州师大教授张新民亦对陈国生提起诉讼,指控陈发表于《文献》1996年第4期的一篇论文,抄袭原告成果3200字,抄袭部分占陈国生该论文的50%以上。
重庆市第一中级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定:陈国生文章与张新民文章相同或近似之处约3200字,相同或近似部分文字构成了陈国生论文的主要和实质内容。尤其张新民文章中的两处校对错误同样出现在陈国生的论文中,更证明被告抄袭原告作品的事实。
法庭尊重原告“诉讼是为正学术清名,因此只象征性索赔1元”的意愿,判令陈国生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张新民经济损失1元,并在《文献》上公开赔礼道歉,同时承担全部诉讼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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