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根据规定,本月起开发企业售楼时必须将经过主管部门审批的商品住宅综合平均售价予以公告,同时继续实行 商品房销售一价清制度。市房产局昨天重申,开发商不得在公开标明的商品房售价之外再加收任何费用。凡在南京市进行普通 住宅商品房、经济适用房开发建设的房地产经营者,必须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报价手续,经济适用房上市销售前必须向价格主 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并在房屋买卖合同中加以注明。普通住宅商品房上市销售,在领取商品房销售许可证后一个月内必须向 价格主管部门申报销售价格。(洪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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