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苗松林、记者刘洪彬)近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对“6·2”袭击哨兵抢枪案案犯常贺鹏作出一审判决:常贺鹏犯抢劫枪支罪被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被判赔偿人民币235533.87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常贺鹏,男,1980年3月8日生,汉族,高中文化,系冀东水泥集团唐山冀润水泥厂工人。2002年6月1日上午,常贺鹏驾驶红色夏利轿车来到驻唐某部队油库门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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