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一张撕碎后又拼贴起来的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上海市静安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对持条人沈某的诉请不予支持。
现年41岁的沈某称,敖某与王某系夫妻。前年8月20日,王某落款写下一张借据,内容为“敖某自1999年9月份借沈某10万元,今答应最晚在春节前全部归还,利息照算”。借款人为敖某、王某其中敖某的签名为王某所签。
当时,该借条交给沈某后,王某随即又感不妥,将借条收回并撕碎,丢弃于废纸篓内。待王某离去,沈某找出撕碎的借条,并以此为据,于今年3月6日起诉。
沈某说,他与敖某、王某系同事和邻居。1999年9月,敖某和王某向他急借人民币10万元。当时,双方言明3个月归还,并以高于银行一倍的利率支付利息。
敖某因下落不明未作答辩,而王某则称,自己未向沈某借过钞票。
法院认为,王某写的借条仅称敖某向沈借款,现敖某下落不明,故难以认定敖某曾向沈某借过钱。沈某无足够证据,可以证明敖某、王某的借款事实,故其诉请难以支持。李鸿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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