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柳州讯 (记者毛秋雁)柳州妇女卢柳莲因感情纠纷与恋人分手,对其怀恨在心,多次报复未果后采用毁其女儿容貌的手段来进行报复。近日,卢柳莲被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卢柳莲犯故意伤害罪,于2002年向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慧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冯慧芳请求判令被告人卢柳莲赔偿经济损失人民币近30万元,其中除先期的医疗费和伤残补助费外,还追加了后续治疗费15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5万元。柳州市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合并审理。被告人卢柳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
柳州市中院认为,卢柳莲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冯慧芳造成了严重的损害后果,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其医疗费和后续治疗费都合理合法,且被告人卢柳莲对冯慧芳诉请赔偿的项目、金额均无异议。但由于未能即时给付,且该款项不属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判决,卢柳莲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卢柳莲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冯慧芳经济损失人民币248863.69元。
新闻链接:2002年3月27日7时许,卢柳莲携带着用不锈钢口盅装好的浓硫酸窜至荣军路二区附近守候冯慧芳,当冯途经此处时,卢将浓硫酸泼向冯的面部,致使冯的面部、右大腿、双手等部位被烧伤。(责编:王仕洋 黄巍(实习生)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毛秋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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