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10月10日,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对“梅花K”黄柏胶囊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做出一审判决,58名原告共获赔偿金额422万余元。其中,原告沈智芳获赔数额为293万余元,其余57名原告共获赔129万余元,另有2人撤诉。
沈智芳等58名原告诉广西金健制药厂(由广西半宙集团公司第三制药厂变更而来)、广西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由广西半宙制药集团公司变更而来)、株洲市药材公司、株洲 庆云超级购物中心有限公司、株洲广播电视总台、株洲市财贸职工医院原院长张振录“梅花K”案于今年4月2日开庭(本报曾作报道)。法院审理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58名原告因购买、服用“梅花K”黄柏胶囊造成身体损害的结果,系半宙集团公司第三制药厂在生产过程中,为追求利润而无视消费者的利益,故意改变标准处方,违规掺加盐酸四环素,从而造成该药品有毒物质含量超过国家允许的安全范围所致。被告金健制药厂作为“梅花K”黄柏胶囊的生产者,应依法承担本案全部责任,被告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依法承担本案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株洲市药材公司作为“梅花K”黄柏胶囊的销售者,其销售行为与原告服用“梅花K”黄柏胶囊造成人身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但其在销售环节上无过错,故判令其在金健制药厂和半宙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经自动履行或强制执行之后,其财产仍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就不足清偿的部分承担赔偿责任。
(责编:廖艳琼 作者:尹锋 李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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