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下岗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鼓励创业购买就业培训成果促进就业
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安置国有企业下岗职工、购买社会保险鼓励创业、购买就业培训成果促进就业——昆明市三个再就业优惠政策的实施办法(暂行)日前正式出台,昆明市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将得到强有力的支持和保障。
按规定,公益性岗位安置对象为国有企业中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的下列人员:在再就业服务中心内的下岗职工;出中心后再就业困难的人员;关闭、破产企业的失业人员;深化改革中的分流下岗人员;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的失业人员。拨付标准为:政府全额购买的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632元的标准予以拨付,其中工资400元,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232元,社会保险费每年随变化作相应调整。另按不同工种的体检项目拨付一次性体检费。政府补助的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00元的标准予以工资补助,另外每人每月再补贴232元的社会保险费(以后每年随变化作相应调整);政府扶持的公益性岗位按每人每月不超过232元的标准补贴其社会保险费(以后每年随变化作相应调整)。下岗职工在公益性岗位试用期间,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继续发放基本生活费,正式录用后,停止拨付基本生活费。在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上工作的人员,未与原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劳动关系仍然保留在原企业,社会保险费由原企业代缴;从业人员在公益性岗位上工作期间,因病、工伤、致残、死亡的,由原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享受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的就业人员,在协议期间自动离职或违反用人单位有关规定被录用单位提前解除劳务协议的,本人不再享受政府购买的公益性岗位及基本生活保障待遇,经再就业服务机构推荐上岗的人员,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公益性岗位应聘,不按时参加体检、培训或无故不上岗的,不得再享受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及有关待遇,企业可依法调整其劳动关系。
购买社会保险的对象为1986年9月30日以前参加工作,自愿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市属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可采取企业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而为其购买社会养老、医疗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办法,促进其就业。购买标准为:养老保险按全省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统一按23%缴纳。今后缴费费率随政策的变化作相应调整;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以上年度昆明地区平均工资作为缴纳基数,按12.6%(含重特病医疗保险)的费率缴纳。今后缴纳费费率随政策的变化作相应的调整。
购买就业培训成果的范围为:培训机构培训实现市属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的成果。培训机构通过对下岗失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并实现再就业的,将按以下标准购买就业培训成果: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再就业率达到30%及以上,政府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600元进行一次性购买;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再就业率达到50%及以上,政府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800元进行一次性购买;培训合格并与用人单位签订并履行1年以上劳动合同、再就业率达到70%及以上,政府按实际就业人数每人1000元进行一次性购买。
据悉,到目前为止,昆明市下岗职工累计167688人,已分流安置、再就业143655人,分流安置率达到85.2%。今后,昆明市将力争用三年左右的时间,基本解决有就业愿望和能力的国有企业下岗失业人员的再就业问题。陈晓波吴晓燕(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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