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超市存物引发诉讼”一案(本报9月4日曾予报道)昨天由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李女士要求被告“大润发”超市赔偿5000余元的诉请未获支持。
据李女士诉称:2000年11月1日16时许,她到“大润发”超市杨浦店购物时,将一个放有5310元现金的黑色皮包存入该店自助寄存柜内,等购物完毕,发现寄存财物不翼而飞,故起诉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李女士提供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她在自助寄存柜里存入了5310元等钱物。李女士存放皮包的行为与“大润发”之间形成的是她借用店方自助寄存柜的法律关系,而不是店方向她提供保管服务的法律关系。更何况“大润发”杨浦店在自助寄存柜上明示“现金及贵重物品不得寄存”,同时也有证据证明自助寄存柜质量合格,且柜箱门没有被撬,故作出如上判决。潘已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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