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四川宏威制药股份有限公司向非法金融机构借了一笔利息达40%以上的高利贷,1995年9月至199
7年1月,宏威制药账面上借贷了1.15亿元,实际只得到0.58亿元,到1998年宏威公司虽然还了1.21亿元本
息,但利滚利的高息使宏威公司还欠1.27亿元。自此之后,宏威公司及主要经营管理者就祸事连连:1998年5月,非
法金融机构通过诉讼,将宏威制药价值2.65亿元的全部资产以0.35亿元的低价强行拍卖;2000年7月,公司总经
理突然因“涉嫌诈骗”被拘;2000年8月,因“涉嫌挪用资金”罪被逮捕;2002年6月,在被拘押23个月 后,以“
擅自卖股票罪”被判有期徒刑两年......
高息贷款三年逼垮民营企业
“宏威制药”曾是四川省一家赫赫有名的民营企业,1995年,在全国500家最大私营企业排名中位居第39位
。企业下属7个分公司和3个工厂,有6条现代化生产线。主要生产8个品种的药品,日产值达140万元。1997年经审
计部门评估,其总资产达到2.65亿元。但自此后,在不到三年的时间里,公司生产经营迅速滑坡,直至被法院强行拍卖。
原公司副总经理赵长宏告诉记者,宏威公司所以会出现这么一个结果,是因为他们陷进了一个由双流县政府做后台,县财政局
直属的一家非法金融机构――双流县财政信用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信投公司)设置的圈套,企业背上了利滚利的高利
贷,最终不得不签下“卖身契”,走上绝路。
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规范我国金融管理秩序,曾三令五申下达禁令: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成立的金融机构均属非法
。据记者了解,高利贷的借贷方双流县信投公司只是经过双流县人事局批准,在双流县工商局注册,而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
成立的金融机构。双流县政府是这家公司最大的股东,占投资公司56%的股份。该县原常务副县长是这家公司的董事长,原
财政局局长是这家公司的副董事长,原双流县会计师事务所主任是公司的总经理。从公司的股权结构和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组
成,人们不难看出,这家公司是我国政策法规所不允许开办的政企合一、亦官亦商,并游离于国家金融体系之外的非法金融机
构。
与双流县信投公司有直接业务关系的另一家非法金融机构――四川省某基金会(该基金会非法集资数额巨大,为全国
通报的经济大案,该基金会被取缔,几名负责人分别被判重刑),是一家曾非法集资数亿元人民币,然后以远远高于银行法定
利率的高利率贷给急需资金的民营企业的基金会。
1995年,已经发展到进入全国最大500家民营企业排行第39位的宏威公司,自有资产已经达到5000多万
元,为了扩大生产规模,从单一生产农用药转向已经取得自主开发权的中成药,公司总经理薛永宏决定寻求政府支持,向银行
贷款。双流县信托公司得知情况后,立即与省某基金会联系融资事宜,并决定向宏威制药放贷1.15亿元。
急需资金投资的宏威公司当时并没有看到这笔贷款的背后隐藏着的巨大风险,盲目接受了这样一个条件极端苛刻的贷
款协议:从1995年9月至1997年1月,双流县信投公司贷款1.15亿元给宏威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流县财
政公司要宏威股份公司承担砍头费10%至20%、手续费1.5%至5%、服务费1.5%、利息30.5%至32.5%
,并在1.15亿元的贷款中直接扣除。这样宏威公司从表面上看得到的贷款是1.15亿元,实际上到手的资金却只有0.
58亿元,余下的将近一半的贷款0.57亿元被各种名目的高息和手续费给“扣光”了。
薛永宏的父亲薛庆荣是公司负责财务的董事,他对记者说,在被高利贷盘剥掉的5700万元中,有1900万元是
双流信投公司逼着宏威公司用现金的方式支付的。他回忆说,信投公司放贷之后,就三天两头派人带着麻袋来宏威公司,一麻
袋一麻袋将现金提走,甚至连白条也懒得打,最后竟是由宏威公司的人代他们打的白条才把账入了。
到1998年,宏威公司已先后累计还了这笔借贷的本金、利息共计1.21亿元。然而,此时双流信投公司告诉宏
威,其借贷的1.15亿元,在归还了1.21亿元本金、利息后,现又欠下了新的本息资金共计1.27亿元人民币!在双
流信投公司和省某基金会双重高压下,宏威公司被迫于1998年1月1日,与双流县财政公司重新签订了一份《借款合同》
。合同规定宏威公司将未归还的所谓欠款,再加上上述各种费用,共欠双流县信投公司1.2752亿元,三个月内如果企业
不能还贷,宏威以自己的资产抵债。公司的员工们说,这是一张不折不扣的“卖身契”!
1998年5月,双流县财政公司向双流县法院起诉,要求宏威股份公司归还所谓贷款1.25亿元。宏威股份公司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政策,要求依法减免不合理的砍头费、手续费、服务费和高息,但遭到拒绝。
不久,中央加大了打击金融犯罪和整顿金融秩序的力度,四川省某基金会非法集资案东窗事发,国务院领导亲自批示
调查处理。调查人员发现,省某基金会在短短的几年时间里,以职工互助基金的名义,先后非法集资6亿多元,并通过双流县
信投公司这样的非法金融机构向外放高利贷,大赚不义之财。四川省委、省政府领导亲自处理此案,同时向双流县信投公司提
出了立即偿还其向省某基金会职工融资的6970万元本金的要求。
“城门失火,殃及池鱼”,由于双流县信投公司有着深厚的政府背景,当时的双流县委、县政府为了控制事态的进一
步扩大,采取了“挖肉补疮”的办法,悍然动用双流县的财政资金,替双流县信投公司偿还了省某基金会的非法集资款。
但是,擅自动用国家财政是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双流县有关领导为了保住自已的乌纱帽,必须尽快堵住县财政的这
一巨大缺口。于是,宏威公司便当做替罪羊被摆上了祭坛。
2000年2月,在人为的操纵下,一场“舍卒保帅”的闹剧在双流县上演了。双流县法院在未通知宏威公司法人代
表、总经理薛永宏和其他债权债务人到场的情况下强行开庭,将宏威公司2.65亿元的公司资产以3500万元贱价拍卖。
2000年9月25日,中央电视台在午间“新闻30分”节目中播出了这则消息,指出宏威公司是一家守法经营的
私有企业,其财产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双流县法院在未征求被拍卖人宏威公司的意愿,甚至连个招呼都不打的情况下,强行
将宏威拍卖,这本身就是一起严重的侵犯他人财产和超越管辖权的非法行为。
至此,被国家工商局评为全国私营企业500强的宏威公司就这样倒在了高利贷的利刃之下。
几易罪名初判两年再判5年
在这场高利贷引发的祸端中,宏威不仅是受害者,而且也是这场祸端内幕的见证人。作为宏威公司的董事长兼总经理
的薛永宏自感冤屈深重和责任重大,他要呐喊抗争,不仅为自已的企业和全体员工遭遇的不平命运,同时还要向省和中央有关
部门揭露双流县有关权势人物与省某基金会相勾结,从事高利贷非法活动,坑国害民的黑幕和罪行。
但是薛永宏立刻成了县上“不安定的因素”而受到了“关照”。2000年7月18日,双流县公安局以“涉嫌诈骗
罪”将薛永宏刑事拘留。
薛永宏的父亲薛庆荣在谈到儿子“诈骗”这件事时,耿耿于怀。他说:当初薛永宏是在“涉嫌诈骗”的罪名下被县公
安局刑事拘留的,可是在拘留期间并未发现薛永宏任何“涉嫌诈骗”的罪证。只是因薛永宏是个“危险人物”,不能轻易将他
放走,于是专案人员又为其四处罗织罪名,发现薛永宏在办离婚时曾经个人借贷了公司50万元给前妻作为经济补偿这件事,
于是这才找到了问罪的口实――以“涉嫌挪用资金罪”将薛永宏逮捕。
2001年3月19日,双流县检察院以薛永宏“挪用资金罪”,向县法院提起公诉。
8月14日,双流县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此案后发现,所谓的“挪用资金罪”不能成立。因为按《刑法》规定,挪用
资金罪需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利用职务之便;二是未经单位同意;三是对社会和国家构成危害。而宏威公司是一家私有企业,
薛永宏是这家公司董事长,其个人与公司的借贷关系,不存在对社会和国家构成危害。公司董事会5名董事(也是股东),除
申诉人外,有3名董事当庭作证:申诉人从宏威股份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与前妻离婚一事,是经过董事会同意了的。因此,
法院认定此项罪名不能成立。
双流县检察院遇到了与双流县公安局相同的尴尬:被公诉人的罪名不能成立。不过,这并未妨碍公诉人检察院指控薛
永宏有罪,因为这时有一支无形的手在左右此案的进展。2001年12月20日,双流县检察院在“挪用资金罪”之外,又
给薛永宏加了一条罪名:“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罪”,对薛永宏再次提起公诉,同时要求法庭依法对薛永宏数罪并罚。
2002年6月12日,双流县法院公开宣判,认定薛永宏从宏威股份公司借款50万元用于与其前妻离婚是经过宏
威股份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董事同意的,符合《公司法》的规定。薛永宏借款有借款凭证、记账凭证,因此认定此笔借款为“
借用”而非“挪用”;一审法院认定薛永宏犯有“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决薛永宏有期徒刑二年。
公诉人双流县检察院对法院一审判决被告“擅自发行股票罪”无异议,但对一审认定被告不构成“挪用资金罪”持异
议,遂向成都中院提起抗诉,请求中院对薛永宏数罪并罚。
2002年7月30日,成都市中院开庭审理薛永宏的上诉和双流县检察院的抗诉。
法庭上,薛永宏及其辩护律师根据事实和法律对公诉人指控的两项罪状作了无罪辩护。薛永宏在上诉状中说,宏威股
份公司是经四川省体改委和四川省工商局批准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设总股本5000万股,全部由五个发起人一次认购
。而上述宏威股份公司的6个股东单位的出资人都是薛的家庭成员,除薛永宏本人之外,还有薛庆荣(薜永宏之父)、廖永忠
(薜永宏之姐夫)、滕明强(薛永宏之侄),也就是说,构成宏威股份公司的股东都是薜永宏自家人,惟一的非家庭成员董事
是职工代表王某(王不持有公司股份)。因此,宏威股份公司的性质是家族式私营企业。1998年,薛永宏与前妻离婚时,
薛永宏将用钱解决离婚事宜的意见表明后,得到了公司股东、董事的理解和支持。1998年8月10日,薛永宏从宏威股份
公司转出50万元给前妻吴某,办理了协议离婚手续。薛永宏从“自己”的公司借款,且在公司的账目上有借款凭证、转账凭
证、记账凭证等手续,主观上没有犯罪的故意,怎么能认定其犯有“挪用资金罪”呢?何况薛永宏在日后的三个月内已经分批
归还了所有借款。
薛永宏是否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律师认为,宏威股份公司从未发行过任何实质意义上的股票,因此也不能构成擅自发
行股票罪。据了解,公诉机关指控的“股票”,也即成都市中院判决认定的“股票”,其发行主体并不是宏威股份公司和薛永
宏本人,而是宏威股份公司的股东之一--四川宏威集团公司工会,以及双流县财政公司。根据四川省体改委(1998)1
5号文件,四川宏威制药有限公司将其持有的宏威股份公司股权4886万股减少了513万股转给了新股东四川宏威集团工
会后,四川宏威集团工会将该513万股中的一部分分派给了内部职工。四川省体改委口头答复,体改委15号文件的精神是
同意将513万股由内部职工持股,只是应由四川宏威集团工会代表职工统一行使股东权利。因宏威股份公司欠双流县财政公
司款,应双流财政公司的要求,宏威股份公司才将其一部分股权交由双流财政公司,但该公司将其中一部分股权卖到了社会上
,这样的责任显然不应由薛永宏负责。
但无论薛永宏怎样以事实为基准,以法律为准绳为自已辩解,2002年8月21日,成都市中院还是认定“申诉人
犯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犯擅自发行股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5万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罚金
5万元。”并当场将薛永宏收监。
此案二审判决后,立即在双流县引起了巨大反响,许多群众对此案的判决愤愤不平。他们说,薛案实际上早已由县上
的领导定了,法院只是走走过场而已。薛永宏纵有孙悟空那样的天大本领,也难逃“如来佛”的手心。庭审怪异律师说先判后
审
薜永宏的律师彭商建对记者谈了庭审过程中的四个怪现象。现象之一:法庭合议只是形式、走过场。法庭宣布休庭进
行合议时,书记员就叫申诉人及其辩护律师在判决书的送达回证上签了字,说是宣判后马上就拿判决书。果然,审判长宣判一
完,书记员马上就把判决书甩给了申诉人和律师。
现象之二:当庭领取的判决书上已经把当庭才调查的证据列入了判决书。2002年8月21日开庭时,审判长宣布
恢复法庭调查,公诉人列举了证据《四川宏威制药股份公司98年第三次股东会纪要》和《宏威公司内部职工股管理办法》与
申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质证,但是当天领取的判决却已将这两份证据载入。未经调查质证的证据却已载入判决书,在我国法律史
上恐怕也是旷古仅有的。
现象之三:当庭领取的判决书上已经载入了公诉人当庭才提出的对申诉人并处罚金的要求。无论是在双流县法院还是
在成都市中级法院第一次开庭审理时,公诉机关均未提并处罚金的要求,2002年8月21日复庭时,公诉人才第一次要求
法庭对申诉人并处罚金。在当天领取的判决书中,对申诉人并处罚金5万元的判决却赫然在目。
现象之四:判决书中被成都市中级法院已认定的证据,法庭却没有采纳,判决书许多地方不能自圆其说。而且判决书
早在2002年8月13日就已打印出来了,21日再次复庭时领取的判决书只是把“十三日”改为“二十一日”,并加盖“
校对公章”而已。
民营企业宏威制药股份公司被高利贷压垮了。不断上访的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也被判刑入狱。此事本身有许多结难以
解开。律师告诉记者,据薛永宏说,法院二审判决后,检察官私下里到双流县看守所找过薛永宏本人,转弯抹角地向他表露了
自己的难言之隐:他们之所以这么办是迫不得已。这深藏于幕后的谜底究竟是什么?
作者:范玉章田杰来源:工人日报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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