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人物甘建华,湖南《衡阳日报》记者,因撰写批评报道成为新闻官司的被告。在该新闻官司胜诉后,甘建华又以
该案原告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用化名)恶意诉讼为由将其告上法庭,法院判决甘建华获赔3万元。2002年8月22日,
湖南省衡南县法院就一起新闻记者状告他人恶意诉讼的案件作出判决:湖南《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因他人利用其撰写的批评
报道对号入座、进行恶意诉讼,侵犯了甘建华的合法权益,恶意诉讼者赔偿甘建华3万元。
1999年4月8日,甘建华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报告《福建游医小病治
出残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文中报道的一个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中的
衡南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衡南县车江镇徐涤把自己与文中化名对号入座,将甘建华告上法庭。
1999年10月25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日报》、甘建华败诉,赔偿徐涤精神损失费1万元。
2000年3月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徐涤的诉讼请求。
2001年9月20日,甘建华状告徐涤民事损害赔偿,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
172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2002年8月22日,法院以被告徐涤夫妇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
,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判决被告徐涤夫妇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
0元。
法学界人士认为,这是一起将产生长远影响的“新闻官司”。新闻记者在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侵权诉讼
,获胜后向原案原告(败诉方)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作出经济和精神损害赔偿,这在中国还是第一次。该案对于在民事诉讼的
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如何切实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良好的开端。
2002年8月22日,湖南省《衡阳日报》记者甘建华接到了衡南县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被告徐涤、费小穗(因涉
及隐私权故用化名)承担因恶意诉讼给他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3万余元。这成为中国新闻记者在新闻官司诉讼中少有的
胜诉并获赔案例。
患者对号入座
38岁的甘建华,现为湖南《衡阳日报》编委、记者部主任,曾经获得“湖南省十佳青年记者”、“湖南省十佳新闻
工作者”、“衡阳市杰出记者”等称号。
1999年4月8日,甘建华在《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发表了他撰写的新闻调查《福建游医小病治出残
疾,警察获赔27.4万起纷争》。孰知文中报道的一个性病受害者“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因涉及隐私权故化名)”,与生活
中的衡南县车江镇徐涤巧合同名。衡南县车江镇徐涤把自己与文中化名对号入座,将甘建华告上法庭。由此,从1999年4
月起,甘建华先后打了三场旷日持久的官司。
1998年6月上旬的一天,衡南县三塘镇一家民营企业的经理冯某找到甘建华,吞吞吐吐地向他反映“一桩倒霉事
”。他早些日子感觉下身有点不舒服,便到衡阳市卫生防疫站皮肤性病防治中心看病,结果被诊断为性病,治了十多次,花了
两万元,但没有一点好转。后来冯某只好跑到衡阳医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医生说不是什么性病,只花了600多元就治好
了。
冯某对甘建华说:“我想请你把这个皮肤性病防治中心曝光,他们利用别人的痛苦和隐私大发横财,是一种欺骗行为
。”
同年10月,衡阳市公安局江东区分局刑侦大队二中队队长张静因脚上生了几个“疖子”,到衡阳市卫生防疫站皮肤
性病防治中心治疗后,导致左脚两脚趾被锯掉。张静经过调查取证,证实这家所谓的皮肤性病防治中心原是福建莆田几个农民
在幕后操纵,遂与将该中心承包给福建莆田人的市卫生防疫站发生纠纷。防疫站赔偿张静27.4万元,一时间在衡阳闹得沸
沸扬扬。
在写这篇调查报告时,为了保护那家民营企业经理冯某的“隐私”,甘建华专门约他到一家茶社,商量给冯某取一个
化名。起初,所取化名是“许涤”,甘建华考虑到衡阳一带姓许的人多,特地给化名改了一个姓,成了“徐涤”。
调查报告发表后的第6天,一位律师用摩托车带着一个年轻人来到了《衡阳日报》找甘建华:“甘记者,我与你无冤
无仇,你怎么要害我哟!你把我的名字登在《三湘都市报》上,让我们家出了这么大的丑。”
年轻人从口袋里掏出一张身份证,说:“你看,我就叫徐涤。”
甘建华注意到,身份证上的照片与眼前这个人差不多,名字也确实叫徐涤,但地址却是“衡南县车江镇牌楼街”不是
文中所提的三塘镇。
甘建华解释:“我所写的徐涤跟你没有一点关系,我的采访对象在三塘镇而不是车江镇。”
律师反问道:“你写的事怎么跟徐涤的经历完全吻合。徐涤与妻子得了性病,也是在卫生防疫站看的,而且用的就是
徐涤这个真实姓名,花了21000多元,后来也是在附属第一医院治好的。”
甘建华表示:“如果因为这种同名巧合给你造成了不必要的伤害,我对此感到抱歉。如果你需要我向你的家人做出澄
清,我也可以打电话或登门解释……”
徐涤对这种解决方法不满意:“甘记者,我要告你!”
状告记者
徐涤在给湖南省衡阳市城北区法院(现更名为石鼓区法院)的诉状中称,自己的名誉遭到不法侵犯,要求衡阳市卫生
防疫站、《湖南日报》及甘建华三被告共同赔偿其39万元精神损失费。
该案的关键是三塘镇是否有叫徐涤的正好与甘建华文中所提的人物化名同名。为了查证原告徐涤到底是不是“衡南县
三塘镇徐涤”,甘建华和他的委托代理人先后三下三塘镇调查。
1999年5月3日、4日,甘建华和8位朋友在三塘镇派出所整整查阅两天,未查出三塘镇辖区内有叫徐涤的。
在甘建华掌握这个有力证据后的5月17日晚上9时许,徐涤急于要与甘建华联系。他用传呼找到了正在与同事张振
聊天的甘建华。通话中,甘建华有意把电话免提键按下,示意张振过来听。
“我就是与你打官司的徐涤。”“啊!徐涤,你有什么事?”“我根本不想与你打官司,现在你准备怎么搞?”
“你打算怎么搞?”“我本来不想告你,现在弄成这个局面也是没办法的事,因为我的病又犯了,卫生防疫站把我害苦了
。我想请你帮个忙,不知行不行?”“帮忙?我能帮你什么忙?”“开庭时,你只要说我的事是防疫站告诉你的,官司打赢了
,我不仅不要你的钱,还要反过来感谢你!”
之后,徐涤陆续打了几个电话,再三恳求甘建华帮他作证:“反正防疫站已经恨你入骨了,你还怕什么?官司打赢了
,我给你分成20%~30%。”两审判决1999年7月12日和8月26日,衡阳市城北区法院(现更名石鼓区法院
)两次开庭审理该案。经过审理,法庭确认了两点属实:一、徐涤夫妇患病和治病的情况与文章基本吻合;二、卫生防疫站并
没有泄露徐涤的病情,这纯属巧合。
最后法庭审理的焦点集中在了“三塘镇徐涤夫妇”几个字上。按照法律规定,如果徐涤夫妇确系三塘镇人,那么即使
化名纯属巧合,仍构成侵权。徐涤向法庭提供证明,虽然自己不住在三塘镇,但其妻子费小穗的娘家住三塘镇。
1999年10月25日,城北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湖南日报》、甘建华败诉,赔偿徐涤精神损失费1万元
。
甘建华接到判决书后发现,法院没有采纳他所提供的证据:徐涤之妻费小穗祖祖辈辈是衡南县车江镇人,其父母、祖
母至今仍居住在该地。费小穗1999年填写的干部履历表也表明她与三塘镇没有任何干系。甘建华认为,法院忽视这一点是
“硬伤”。
那么,徐涤的妻子“娘家住三塘镇”的证据是怎么得来的呢?原来,三塘镇派出所户籍档案记录上,确实有一个名字
与徐涤的妻子费小穗相同,但出生年月为1958年,那么到1999年应该是41岁的中年人。徐涤居然把这个妇女作为他
妻子曾经在三塘镇居住的证明,可事实上徐涤的妻子只有21岁。徐涤的妻子费小穗并不是三塘镇的费小穗。
《湖南日报》和甘建华不服判决,上诉至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0年3月31日,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
审判决:撤销原判,驳回徐涤、费小穗的诉讼请求。
记者告徐涤
虽然官司胜诉了,但恶意诉讼造成了甘建华精神上的痛苦、心理上的阴影久久挥之不去。尤其是一审败诉后,有人造
谣说甘建华写稿不讲职业道德,搞假报道,甚至有人说他得了性病还好意思跟别人打官司,还向人家索赔几十万。事情以讹传
讹,使他有口难辩。甘建华无心于工作和事业,就连原定由湖南文艺出版社出版的著作《中国医疗纠纷备忘录》,也因此延误
三个多月才出版,未能在第十届全国书市(长沙)上推出,其可预见的版税损失当在10万元以上。
2001年9月5日,也就是这场新闻官司获胜一年半后,一件事情促使他再次打起了官司。是日上午,《衡阳日报
》一位记者因新闻稿件中的一个问题,与被报道对象在办公室内发生了激烈的争吵。这时,身为记者部主任的甘建华问明情况
后,便向来人作了解释。孰料那人根本不予理睬,还鄙夷地说:"你不是自己因为性病还跟别人打官司吗?还好意思跟我说什
么?"甘建华没想到当初被迫打官司,竟然会给自己造成这么大的伤害。
2001年9月20日上午,甘建华来到衡南县人民法院,递上了状告徐涤、费小穗损害赔偿的民事诉状。他请求法
院判令二被告共同赔偿因恶意诉讼给原告造成的经济损失11728元,精神损失费5万元。
衡南县人民法院先后于2001年11月8日、2002年1月7日两度开庭审理,被告徐涤、费小穗经合法传唤,
均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9年4月8日,《湖南日报》晚报版《三湘都市报》第七版刊登了原告甘建华撰写的《警
察获赔27.4万起纷争》一文。该文披露了福建游医承包衡阳市卫生防疫站皮肤性病治疗中心,利用虚假广告哄骗患者情况
,文中有‘衡南县三塘镇徐涤夫妇患了性病,在此中心就诊,先后花了两万元都没有治好,后到医院治疗,总共才用六百多元
就痊愈了。’的内容。徐涤夫妇获悉此内容后,即以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甘建华公布了其隐私,侵犯了其名誉
权为由,向原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衡阳市卫生防疫站、《湖南日报》、甘建华向其赔礼道歉,赔偿
精神损失39万元。
1999年10月25日,原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作出如下判决:被告《湖南日报》、被告甘建华于判决生效后十
日内赔偿原告徐涤夫妇名誉侵权之精神损失1万元。被告不服提起上诉。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0年3月31日作出终
审判决:撤销衡阳市城北区人民法院(1999)北民初字第72号民事判决;驳回徐涤夫妇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
徐涤夫妇明知道没有合法的诉讼理由而起诉甘建华,致使甘建华在财产和精神上受到损害。故被告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甘建华
的侵权。原告甘建华要求被告徐涤夫妇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的诉讼主张理由正当,本院应予支持。判决如下:被告徐涤夫
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甘建华经济损失10376元;赔偿原告甘建华精神损害抚慰金20000元。”
专家观点
中国法学界人士普遍认为,这是一起将产生长远影响的“新闻官司”,其超出当事人双方胜败结果的社会意义是:
一、记者在开展正确的舆论监督过程中涉及的侵权诉讼,获胜后向原案原告(败诉方)重新提起诉讼,要求作出经济
和精神损害赔偿,这在我国还是第一例。该案对于在民事诉讼的司法实践中,如何体现权利义务对等的原则,如何切实保护双
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无疑是一个极其宝贵的开端。
二、在近年来围绕新闻媒介及其记者诉讼不断的情况下,此次甘建华奋起反击恶意诉讼,对于如何区分舆论监督与新
闻侵权的界限,对于新闻界放手发挥舆论监督功能,提供了启示并将起到积极的推进作用。
三、本案的诉讼审理,对于那些轻率把法律当儿戏,恶意拿法律作幌子,图个人某种不良目的的诉讼者,是一次难得
的警示和普法教育。因为,滥用诉权错告他人就必须承担法律责任。
四、本案的公益诉讼将唤起更多的新闻界同仁都来奋起维护中国记者的合法权益。
作者:周泽新戴佳兵来源:工人日报10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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