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11日电欠下巨额债务后将大额财产两套住房赠与年幼的女儿,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逃避债务的非法目的。昨 天,南通中院终审判决启东陶某为逃债而将房产“赠与”女儿的行为无效。
启东陶某因南通港口某大厦工程建设,向启东盛某租赁钢模及配件。2001年6月4日,南通中院终审判决陶某偿 付盛某租金等费用合计60多万元。3天后,陶某与妻子协议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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