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李邵平深圳商报记者秦兴梅)奶奶带着5岁的孙子到商场购物,孙子在“推拉”大门时,被脱落的玻璃砸伤,这个责任究竟该谁负?日前,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宝城某商场对孩童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
今年2月20日,5岁的原告张某随家人到宝城某商场购物。在推拉大门时,张某被门上突然脱落的玻璃砸伤,经诊断为脑震荡、右耳根头皮割裂伤。商场支付了当天的医疗费481元 ,并同意给付医疗费及营养费991.20元、交通费150元。但双方对有关其它赔偿未能达成共识,孩童家长遂于今年6月诉讼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商场无充分依据证明其没有过错,故应对原告所受到的伤害承担民事责任。被告除已付的费用外,还需承担原告父母的误工费。即门诊治疗期间,原告父母分别误工3.5天、10天,被告应支付护理费。因护理人员固定收入高于事故发生地平均生活费3倍以上,按照3倍计算。发生此事故,在一定时间内会造成原告精神痛苦,被告可酌情给予一定抚慰金1000元。
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百一十九条,法院判决被告还应给付原告赔偿款3043.11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972元由被告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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