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西安10月14日电(记者贾奋勇)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10月8日终审判决,维持长安县人民法院关于西安
翻译培训学院诉被告北京青年报社和被告人民政协报社记者熊树民名誉侵权案的一审判决,责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对原告西安翻
译培训学院的名誉权侵害,公开发表向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声明,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万元人民币。
长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认定,2002年6月10日,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宣传出版部 主办,环球商务公司承
办,组织多家企业组成的“西部大开发人力资源考察团”到陕西考察。期间,考察团在西安翻译学院举办了一场招聘会,由随
团企业与学院学生进行面对面的招聘活动。北京菲达乳制品公司陈锐光与学院学生郝媛面谈后,当场表示西译学生的素质高,
公司准备预聘一名该院的学生,待遇是很丰厚的,预计年薪在40万到50万元,其所指的一名学生就是郝媛,陈锐光表态后
郝媛当即对陈表示感谢。
2002年6月12日,中国青年报社记者刘万永以《世界500强预定210名西译学生》为题在该报对此次招聘
活动进行了报道。6月17日,《北京青年报》刊登正题为《质疑大三女生年薪40万》、副题为“年薪40万能否兑现,学
校企业是否炒作”的文章,对《中国青年报》报道提出质疑,怀疑公司和学校有炒作之嫌。6月19日,《北京青年报》刊登
该报记者邓兴军与人民政协报社记者熊树民撰写的《“大三女生年薪40万”有误》,副题为“学校:40万是公司亲口说的
,公司:我们根本没预定学生”的文章,对此事进行跟踪报道。6月24日,《北京青年报》发表《人才价格乱乱乱》的文章
,其中对“大三女生40万元被预定”继续提出质疑。
《北京青年报》以上三篇文章发表后,原告认为给自己名誉造成极大损害,6月27日原告以被告侵犯其名誉权为由
提起诉讼。
长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定,2002年6月10日,北京菲达乳制品公司陈锐光与学院学生郝媛面谈后,表示公司愿
以高薪预聘一名该院的学生,预计年薪在40万到50万元,此言论属于事实。二被告的文章歪曲了招聘活动的事实,在一定
程度上降低了社会对原告的评价,诋毁了原告在社会上的声誉,构成了对原告名誉权的侵犯。据此,判决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与
被告熊树民立即停止对原告西安翻译培训学院名誉权的侵害。被告北京青年报社与被告熊树民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在《北京青
年报》发表侵权文章的同等版面公开发表对原告赔礼道歉、恢复名誉、消除影响的声明。判决生效30日内被告北京青年报社
与被告熊树民赔偿原告经济损失8.4万元。
北京青年报社不服一审判决,向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判决认定,报社做为大众传媒机构,对其刊载文章的内容应做到客观真实。长安县人民法院
原审就本案的事实认定、法律适用均无不当之处,故对北京青年报社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有关专家表示,“大三女生40万元年薪”风波突出地表明,一些人对民办教育特别是民办高校存在很强的偏见。其
实,西安翻译学院这样优秀的民办高校早已用大量成绩和事实证明了民办高校的质量和实力,也早就赢得了社会广泛的认可。
民办高等教育将作为我国高等教育体系的有机组成部分长期生长、壮大、繁荣下去,只有本着积极负责的态度,对民办高校给
予悉心的呵护、支持,才能有力推动民办高校健康发展。如果总是先入为主的认定民办高校及其学生低人一等,不可能有什么
出息,这对广大民办高校及其学生是极不公平的,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甚至整个国家的现代进程都会贻害无穷。(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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