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深圳商报记者管亚东)在一次购物过程中,商家先是因疏忽未记一位消费者应得的18分,“补记”时又只是记入了别人的8分!这位顾客认为商家不诚实经营,一怒之下将商家告上法庭,并提出了5000元的索赔请求。罗湖区法院近日开庭审理此案,法院以商家事后已经补回所欠10分的积分、未给消费者造成实际损失为由,驳回了顾客赔偿请求。
2002年5月30日,魏先生到罗湖区和平路某连锁超市购买了37元的物品,并出示“管家 卡”用于优惠积分。按规定其应该记录积分18分,魏先生付款后发现电脑收款条上未记录此次积分。魏先生当场提出异议,服务员称结账时忘了将积分卡插入电脑,并称将补还积分。魏先生回家后复核以往消费积分小票,发现该服务员只是将别人消费的8分积分记入自己的卡内,而自己的18分并没有记入。超市经理了解情况后承认错误并当场重新补足卡积分。魏先生随后找到该店的店长,店长只同意让服务员当面赔礼道歉。魏先生认为该店补回积分的行为无效,遂以该店存在欺诈行为给自己造成损失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对方赔偿自己5000元,并承担诉讼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超市的收银员在工作忙乱中未能给魏先生的积分卡自动积分,是该收银员的疏忽所致,不能认定为故意,后又用其他顾客的付款凭证补回8分的做法应受到批评。但被告方的经理已经为原告补回了积分并承认了错误,原告的积分权益没有受到影响,魏先生认为超市存在不诚实经营行为的理由不成立,魏所称的损失也因被告补足回积分而不存在。因此,魏先生的赔偿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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