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陈国营)因学校楼梯栏杆过低,成安县商城镇军庄村小学二年级学生小丽(化名)被摔成左腿粉碎性骨折。近日,成安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原告小丽获得约2.3万元赔偿。
2001年8月21日17时30分许,当商城镇军庄村小学第三节课的下课钟敲响后,100多名学生从教学楼二楼两头的楼梯蜂拥而下,二年级学生小丽在刚刚迈步下楼梯时,被身后拥挤的人 群从低矮的栏杆处挤下,并重重摔到地上,当场造成左腿骨折,骨刺穿透了大腿肌肉。她被迅速送至邯郸市285医院,经诊断为“左股开放粉碎性骨折”。事情发生后,小丽的家长找到学校、村委会、镇教委、楼房施工队,但是各方相互推脱责任,以至于事情一直没有得到妥善处理。迫于无奈,小丽只好于2001年11月2日向成安县法院提出诉讼,将有关四方推上被告席。其间,小丽被鉴定为9级伤残。
成安县法院经公开审理后认为:被告军庄村委会是建设军庄小学的出资人,在该校建设过程中,负有监督的权利,对于楼梯栏杆仅为50厘米、外廊栏杆仅为75厘米的高度未能及时制止并予纠正,致使楼栏杆的设计存在明显隐患,并未经验收而使用;被告杨某作为该校的施工者,在村委会未有建筑设计图纸的情况下施工,同时未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工程质量标准施工。因此,他们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分别负担30%和15%的赔偿责任;被告军庄小学在学生必经的楼梯之栏杆严重低于正常使用标准及可能危及学生人身安全的情况下,尚不及时加高修固,是导致该案发生的直接原因,因此被告军庄小学对原告的人身损害应承担35%的赔偿责任;被告商城镇教育委员会是被告军庄小学的主管部门,对该校的教学设施存在隐患监管不力,因此对原告人身损害应承担10%的赔偿责任;原告在下楼时与其他两同学嬉戏不慎摔伤,自身存在过错,故原告监护人对原告的人身损害也应承担10%的责任。
据了解,法院下达判决后,商城镇教委提出上诉。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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