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哈尔滨市民周卉(化名)参加证券公司的无风险申购,因有关人员违规操作,竟在一年中损失40多万。日前,道里区法院审结了这起股民状告证券公司及其操作人员的纠纷案。
1999年3月,某证券公司哈尔滨某营业部对外开展无风险新股申购业务。周卉于同年3月5日在该营业部开设账户,委托营业部为其办理申购业务。在此期间,周卉共存入78万余元 资金,并进行了新股申购和股票买卖业务。营业部指派其工作人员王某具体负责。
周卉称,自己这段时间一直在外地工作,其间电话查询曾盈利使投资额达到90余万元。但2000年3月回哈后,她发现其股票账户资金流失43万元。经过与王某协商,同年9月4日,周卉与王达成协议,称由于王某技术失误造成周股票损失,王决定用一两年的时间将其损失炒回来或以其他方式补偿。但将近两年过去了,损失仍未挽回,于是周卉于不久前将营业部和王某告上法庭,要求返还本金43万元。
营业部辩称,周卉开户后曾多次进行交易,其中新股申购并没有给她造成损失。周其他股票交易的炒作营业部没有参与。此外,周曾三次对密码进行修改,这说明整个交易活动均在她的控制下进行。所以营业部认为并没有对周卉造成侵害。
已不在营业部工作的王某在法庭上则称,周的股票损失及盈利与自己没有任何关系。
法院认为,周与营业部之间的申购关系成立。王某在工作期间违反交易规定为周进行二级市场炒作,造成的损失王应承担赔偿责任。一审判决:王某赔偿周卉损失43万元,营业部在王无力偿还时,对其债务负赔偿责任。(吴滨生本报记者杨晓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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