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进行病前检查,医生凭推测对患者实施“剖腹探查术”,造成患者10级伤残
6旬老汉常文学因腹部突然疼痛,其子女将他送往富民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而医生未听患者叙述症状,没有进行病前检查,凭推测可能出现的病情便对患者实施“剖腹探查术”,致使患者险丧性命,最终造成10级伤残。常文学将医院告上法庭,索赔50万余元。昨日下午,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这起医疗事故纠纷案。
据称,2001年3月13日下午4时许,常文学因下腹部突发性疼痛,便到富民县人民医院就诊,医生在诊断过程中,没有认真听取患者主诉,就诊断为“急性弥漫性腹膜炎(胃及十二指肠溃疡穿孔)”。当天晚上8时许,医院对常文学实施“剖腹探查术”,在未征得患者及家属同意的情况下3次开腹,手术中见到腹腔内有较多脓液,直肠上段前壁有一灰白包块,中央穿孔,有粪便溢出。但医院未及时进行病理检查,就主观臆断为“直肠癌破裂”,在穿孔部位放置2根乳胶引流管后,常文学病情加重,医院方告诉患者的家属准备后事。在这种情况下,经家属的要求,第二天常文学被转到昆明医学院附属第二人民医院。
经附二院再次进行“剖腹探查术”,实施直肠前壁穿孔修补及乙状结肠处置造瘘术,所作诊断结论为“直肠破裂,未找到癌细胞”。经半年多治疗,常文学于同年11月16日病愈出院。
后来,常文学的伤情经昆明市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及云南省医疗技术鉴定委员会分别作出鉴定,富民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存在诊断及医疗过失,鉴定结论为“常文学医疗纠纷属医疗技术差错”。2002年8月26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定为:常文学为10级伤残。于是,常文学将富民县人民医院告上法庭,索赔医疗费、误工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50万余元。
庭审时,富民县人民医院的代理人辩称:当时,常文学来就诊时,其病情十分严重,由于县级医院的设备较差,没有条件对病人进行病情检查,这属于医学上的过失差错。常文学的10级伤残与富民县人民医院的医疗行为无关。
本案将择日宣判。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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