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因物业公司退出小区管理,某小区业主委员会和房产公司及物业公司打起了官司。近日,市二中院终审判决, 物业公司理应在撤出小区之前,向业主委员会移交全部资料。去年12月末,本市万荣路某居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为了索取相 关管理资料,与刚刚终止对小区管理的物业公司发生了纠纷。该物业公司受房产公司委托,在业主委员会成立之前对小区实施 前期管理,如其不将相关资料完整移交,势必对今后的小区管理造成障碍。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房产公司进行了多轮交涉 ,但均未果,双方只能对簿公堂。一审中,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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