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中山十月十八日电(冒韪石头)涉及金额达二亿五千五百七十六万元人民币的中山市非法出具金融票证案,今
天在广东中山市宣判,一批罪犯受到法律的制裁。
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今天的宣判词中指出,一九九六年八月至一九九七年一月,被告人朱邦一(原海南南方信托公
司法定代表人)、张洪庄(中山市汇丰空调销售公司法定代表人)与被告人殷志远(原中山市交通银行孙文路办事处副主任)
、沈坚(原中山市交通银行孙 文路办事处副主任)密谋后,由殷、沈二人以交通银行中山分行孙文路办事处的名义为朱、张属
下企业开出虚假的《信托(委托)存款合同》,从中收取手续费,后朱邦一、张洪庄用签订的十四份《信托(委托)存款合同
》作质押,到高科技信用社申请贷款。被告人殷志远、沈坚向高科技信用社出具了虚假的确认书,被告人张洪庄向高科技信用
社出具了虚假的《不可撤销提款委托书》。被告人韩可义(原中山市高科技开发区城市信用社副主任)及同案人王海燕(在逃
)明知高科技信用社无实际资金发放贷款,却违反金融法规,将发放给朱邦一、张洪庄的贷款转为朱、张二人的存款,开出九
十一张定期存单后,总金额为二亿五千五百七十六万元。朱邦一、张洪庄骗取上述贷款后,将存单用于抵押、还债等经营活动
,九十一张存单到期后全部不能收回。
为此,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分别判处殷志远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其前犯挪用公款罪余刑实行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处沈坚有期徒刑十三年,与其前犯挪用公款罪余刑实行数罪并罚,决定
执行有期徒刑二十年。判处韩可义有期徒刑二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判处朱邦一、沙宁、陈健锋、张洪庄有期徒刑
十二年和十年不等,以及数额不等的罚金。(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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