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草案)一审之后,在本报公开发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记者18日在参加
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32次会议时看到,提交二审的条例草案大量吸纳了委员们的审议意见以及各地群众来信提出的建议,新
增加或者修改的条款传出不少维护百姓利益的利好消息。
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可协商确定货币补偿安置。很多委员和群众提出来,拆迁安置行 为应该体现市场化原则,提高拆迁
效率,保护被拆迁人利益,被拆迁人选择货币补偿的,补偿金额除了可以以市场评估价确定外,还应当允许由拆迁人与被拆迁
人协商确定;被拆迁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所调换房屋也应当同被拆迁房屋一样以同一标准进行市场价评估,或者协商确定房屋
价格,以体现公平、公正。对这些建议,条例草案都予以吸纳。
开发商拖延过渡期限将受到经济惩罚。拆迁安置和拆迁过渡方面,针对开发商拖延过渡期限、拖欠补偿安置费、临时
安置补偿费等损害被拆迁人利益的行为,条例草案规定,拆迁人要提供符合国家质量安全标准的房屋用于拆迁安置,实行异地
安置的,应当一次性安置。拆迁过渡期限自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腾空房屋之日算起,一般不超过18个月。超过期限的,
对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2个月内的,增付一倍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12个月的,自超
过之月起增付两倍临时安置补偿费;对由拆迁人提供过渡用房的,延长时间在12个月内的,按标准付给临时安置补偿费;延
长时间超12个月的,自超过之月起增付1倍临时安置补偿费。
此外还增加的两个条款是,拆迁产生的一些合理费用,如电话移机费、有线电视安装费、搬家费等费用应当足额补偿
。房屋竣工不满5年被拆迁的,拆迁人应当增加补偿金额,增加补偿比例最低不得小于补偿金额的50%。
对于拆迁中弱势群体的保护,一审草案只作了原则规定,但是难以实施。委员们建议对补偿安置最低标准和安置措施
作出明确具体规定。不少群众也来信反映房屋被拆迁甚至连续拆迁后,导致居住苦难、生活困难,建议对这些被拆迁人予以先
安置后拆迁,并请求解决拆迁后买不起房的问题。因此,二审条例草案将“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修改
为“拆迁补偿最低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参照当地建筑面积不小于36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价值等因素确定”;同时还规定
,被拆迁人仍然不能解决住房的,政府提供成套城镇廉租房或者租售经济适用房等形式予以妥善安置。(新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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