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我市一批劳工为了索要在国外打工时未领到的“风险工资”,和雇他们出国的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公司打
起了官司。昨天上午此案在包河区法院开庭审理。1997年,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公司招聘了50位建筑工人和工程技
术管理人员到多哥从事体育场建设。双方签订合同在多哥的劳工只领取工资的70%,预留30%作为风险工资,项目组按时
完成所规定的经营目标后,补发全体人员的风险工资。1999年底该工程竣工,50名劳工先后返国,在回国前都拿到了一
张由工程项目组开发的“30%风险工资的领取通知单”,被告知可回 国后从安徽外经建设总公司领取。但工人们到现在为止
才领到30%风险工资中的一半,每人还约有一万多元的钱未拿到,合同里规定可领到的两个月休假工资也未领到。工人们先
申请劳动仲裁,劳动仲裁以其超出60天期限为由驳回其申请。之后50名劳工中有33名劳工接到仲裁后向法院提起了诉讼
,他们要求公司归还风险工资和支付经济赔偿金,及两个月的休假工资。对于30%的风险工资,被告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
)公司称这是合同里事先约定的,因为该工程的总承包商是中国成套设备进出口(集团公司),被告只是分包商,在工程竣工
后,业主认为施工质量不尽如人意,致使总承包商应付给被告的约1000多万元的工程款被扣。因此工人们应该共同承担该
“风险”。原告的律师在庭上称:工人们和安徽省外经建设(集团)公司之间属劳动关系,不是共同承包关系,工人们用劳动
交换得到自己的工资,不存在共担风险的责任。而且据说工程质量引起争议的是工程的用料问题,而这,工人是做不了主的,
是决策者决定的,因此不能把这种风险转嫁到工人们头上。被告的行为实际是在拖欠工资。此案没有当庭宣判。(石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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