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寿县无业青年王某,入室抢劫在校学生,虽劫取钱财不多,但已构成犯罪,此案由寿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日前,一审法院以抢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1000元。
2002年4月21日晚10时许,王某酒后窜至寿春镇一住宅小区,叫开两名学生租住的房间,殴打两人,并威逼他俩交出钱财。两名中学生被迫交出仅有的29.5元。
(邹多品 王景富)
每月5元享用15M收费邮箱 网上购买3分钟开通 订阅短信头条新闻,第一时间、突发事件、重大新闻尽在掌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