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江网讯 本报记者报道:日前,南昌市交警支队正式给本报发来信函指出,《关于整顿城市交通秩序、客运市场的通告》中所指的电瓶车并非电动自行车,从而否定了自己先前所作的“电瓶车就是电动自行车”的概念界定。市交警支队称,在国家有关技术标准出台前,暂不对电动自行车实行统一的交通管理政策。
10月19日,省城多数报纸对电瓶车的新概念作了报道。报道都援引交警部门人士的话 指出,电瓶车不包括电动自行车。至于电瓶车指什么车,不同媒体因为采访对象的不同而使报道出来的“定义”也不同。归纳起来交警部门的人士有两种定义,一是指“那些私自加装电瓶、电动机的非法改装车、非法拼装车”;二是“电瓶车是属于机动车范畴的那种车,比如火车站台或工厂内部运载货物的电瓶车”。
记者向交警部门人士求证,他说交警内部已经统一了口径,认为是后者。记者追问,为何对电瓶车的两次解释截然不同,该人士说“电瓶车包括电动自行车”的说法欠考虑,不具有权威性。
记者注意到,南昌市交警支队已经在某些媒体上表示已经通知各派出所、交警大队停止对电动自行车收缴,并告知消费者,若有电动自行车被收缴,车主可以凭《处罚单》向收缴部门领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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