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上海市徐汇法院日前对3起委托炒股纠纷作出判决,被告上海天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被判令分别向3名原告赔偿委托炒股的经济损失。
去年6月9日,“天通公司”在《四川金融投资报》上刊登的一则广告“天通投资———圆你翻倍的梦想”称,“选择有实力的机构,实践会告诉你一切。专家群体全封闭式运作,确保盈利”令不少读者怦然心动。原告等从《四川金融投资报》上获得该信息后,即前往 “天通公司”经营地,分别与之签定了“投资合作合同”。
该合同约定:甲方将股票帐户的操作权交乙方“天通公司”;乙方保证甲方本金获利20%,本金获利超出部分,甲乙双方按五五分成,每季度结算一次,合同期满总结算;合同有效期为一年。季度末如出现亏损,乙方将以现金方式对甲方的帐户予以补足。签约后,原告等即将数百万元资金解入“天通公司”指定的证券营业部,由天通公司代理炒股。同年8月6日,“天通公司”通知原告等要求终止合同,并称无法依合同弥补炒股亏损。原告等上门交涉,方才发现“天通公司”已是人去楼空。于是告到法院,要求“天通公司”补足损失,兑现赢利承诺,同时要求《四川金融投资报》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法院认为,“天通公司”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授予的证券投资咨询业务资格及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资格,故“天通”与原告签定的合同违反了国家有关证券投资咨询的从业资格规定,属无效合同。该公司在明知不具备业务资格情况下,仍与原告签定合同并代原告操作股票具有过错,故对原告的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
另由于涉案广告系投资咨询而非委托操作,未构成《广告法》关于“欺骗和误导消费者”法定条件。且股市操作具有高风险已属于一般社会常识,应为常人所察觉,故《四川金融投资报》无需承担连带责任。通讯员 侯荣康 记者 袁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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