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南国早报北海10月21日讯 (记者邓志勇)在北海市一件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两年刑满释放后,因证据有了新的变化,引起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的高度重视。10月18日,自治区高院审监庭对此案进行再审,引起司法界的广泛关注。
2000年9月16日晚,北海市涠洲镇斜阳村民余民财在该市一大排挡与徐某发生争吵及打斗,余民财用砖头砸伤徐某的头部,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一审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余民 财有期徒刑两年。余民财不服,提起上诉,北海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原判。
余民财被投放监狱服刑。然而,余还是不服,要求对受害者重新做司法鉴定,并向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诉。
今年8月27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法医鉴定作出结论,受害人徐某的伤只是轻微伤。按照法律规定,轻微伤不构成刑事犯罪。而今年9月,余民财已刑满释放,但为了司法的公正,自治区高院审监庭决定对此案进行再审。
在庭审中,控辩双方对自治区高院法医鉴定作出的结论都无疑义。公诉机关自治区检察院认为,余民财侵害徐某的事实已存在,因受害者的伤情鉴定有了新的变化,他们建议将此案发回重审。
为什么这样一个普通的故意伤害案会引起自治区高院的重视?
庭审结束后,自治区高院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认为,案件再小再普通,都绝对不能草率。此案轻微伤与轻伤的法医鉴定,关系到罪与非罪的法律问题,尽管被告人已刑满释放,如果有了新的证据,仍然要对被告人进行公正的判决。法庭将择日对此案进行宣判。(责编:蒙卫芝 来源:新桂网-南国早报 作者:邓志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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