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10月18日前往福田区法院采访时了解到,在一宗离婚纠纷案中,因为妻子与其他男人发生性关系而生下一个孩子,丈夫对此要求损害赔偿10万元。
记者从法院了解到,作为妻子的原告成某与作为丈夫的被告章某1997年6月登记结婚。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二人因性格不合等产生矛盾,影响了夫妻间的感情。成某在此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了性关系并于2000年8月生下一个男孩,2000年11月起离家出走,从此二人分 居。原告曾于2001年2月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法院4月判决不予准许。原告不服而上诉至深圳市中级法院,二审法院于6月做出维持原判的判决。此后,双方的感情没有好转,现原告又提出离婚之诉。
此案在审理期间,经被告章某申请,法院委托深圳市输血医学研究所进行亲子鉴定,结论是可以排除被告章某与孩子的亲生关系。
法院认为,女方在婚姻存续期间与其他异性发生性关系,生下一个男孩并由原、被告抚养,伤害了男方的感情,对此女方成某有过错。原告提出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依法应予准许。因孩子与被告没有血缘关系,故应由原告抚养。原告虽有过错,但不属于婚姻法规定的损害赔偿范围,故对于被告提出的损害赔偿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有关条款的规定,福田区法院判决准予原告成某与被告章某离婚;孩子由原告成某抚养;房子的装修及家用电器家具归原告成某所有,由她补偿被告章某3万元;各人自用物品归各人所有。■记者 刘国伟 通讯员 张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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