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6日中午,48岁的王万友走进大兴区庞各庄镇法庭,找到庭长尹凤云,“我想来想去,觉得还是该撤掉一个诉讼要求,孩子的生活费,我照出。”尹凤云很爽快地告诉他,这不是问题。
即使撤掉了这个诉讼请求,王万友仍然无法避免和女儿当庭对质,10月15日,他来到这个法庭,状告20岁的亲生女儿,要求判定终止付给女儿生活费和全部教育费。用王万友的 话说,这是他没办法的办法———他无力按法院判决的规定支付女儿的大学学费,又实在害怕自己再次因此被拘留。因为今年8月,他已被强制执行拘留28天。
未交学费被拘留
今年7月30日,王万友接到大兴区人民法院第三执行庭的电话,让他8月2日到庭里一趟。王万友知道,这肯定与大女儿学费有关———自从1998年大女儿的监护权更改到前妻处后,他就没少到这儿交纳给女儿的生活费和学习费。
8月2日一早,王万友来到执行庭。执行员询问他是否能够交纳大女儿的学费,王万友摇了摇头,于是他被用手铐铐住,在执行庭紧张地坐了大半天。下午4点,一名执行员开着车带走了他。
“我还以为是送我回家呢,谁知道一下车,就进了拘留所。”在大兴区拘留所,执行员现场给他开具了拘留决定书:“……王万友拒不执行本院已生效的民事判决书,已构成妨害民事诉讼。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款第六项,决定对王万友拘留十五日,自2002年8月2日起至2002年8月17日止。”
在拘留所里呆到8月17日,另一名执行员又前来向他开具了另一份拘留决定书,将拘留时间延长到9月1日。两份决定书依据的案件和援引的法律条款一模一样,只是批号不同。
8月30日,在四弟替他向执行庭交了2000元后,王万友得以提前两天出来。
28天的拘禁生活让这个48岁的农民感觉到事情的严重性,“我真的不是不想执行判决书,实在是没钱了。”
缘自一纸判决书
王万友“拒不执行”的判决书,是指2000年7月25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的2000年3月15日大兴区人民法院的民事判决书,王万友所“拒不执行”的是其中的第二条———负担大女儿“上学期间的学杂费”。
他和大女儿的纠纷,酝酿在14年前和前妻的离婚大战中。
从1988年到1990年,经过近三年的离婚大战,王万友和前妻终于离婚,两个女儿一人跟了一个。随后,两人都各自成家。
1998年,一直生活在王万友身边的大女儿提出要将抚养权变更到母亲那里。经过镇法庭的调节,双方达成协议。随后,大女儿考上了职业高中。
几个月后,为了生活费和学费,女儿开始与父亲的第一次诉讼,虽然原告是女儿,但出庭的一直是她的民事代理人———她的母亲。
1998年12月4日,大兴区人民法院判决王万友需承担大女儿上学期间的学杂费的三分之二;每月支付生活费250元直到其独立生活为止。
2000年女儿再次起诉父亲,其前妻以自己下岗无收入为由,要求王万友支付的生活费升到350元,并承担大女儿的全部学费。由于王万友“无固定的工作”,法院判决,王仍只需支付250元到大女儿独立生活为止;但“自2000年上半年始,原告上学期间的学杂费凭单据由被告王万友全额负担。”
经过市一中院终审,维持了原判。王万友开始按照判决支付款额,尽自己的义务。
2001年春节,当他到村里领取出售土地分给每个村民的款项时,被告知,他和现在的妻子及小女儿每人的3900元钱都被法院执行庭扣下,用作大女儿的大学学费(王稍后据理力争,讨回了和此事无关的属于现在妻子和小女儿的钱)。这时,他才知道大女儿考上了一所北京市属的学费不菲的大学,法院要求他按判决书,顺延支付大学费用。第一年连同生活费,需要10800元。
此时,王万友开始对2000年的终审判决感到委屈:“难道她一直上学,我就一直得替她交学费吗?何况我毕竟是她父亲,她上什么学都不跟我说。”
许多年没有见到过女儿,王万友承认父女间的感情不是那么好,可“不管怎么说,她是我的女儿,我不是不想让她上学,可我真的没能力了!”
从拘留所出来不到一个月,9月27日,执行庭再次给王万友打电话,表示还将对他进行拘留。
父亲自称没有钱
10月16日上午,记者来到王万友家,五间大瓦房显得非常宽敞。王万友说,他是村里的第一个万元户和第一个买了手扶拖拉机的村民,如果好运气一直跟随着他,他会毫不犹豫地继续给女儿支付学费。
王万友说,从1983年开始,由于比较早地开始种植西瓜、经营交通,他成了村里最早一批富起来的人。三年的离婚大战,让他停滞了经济上的一帆风顺。
1992年,他在京开公路边开设了一个饭店,头两年还都能赚上钱,其后开始赔本。1995年,他以3.6万元将店盘给村里人。
1998年,加上借的一些钱,他投入8万多元钱,在黄村七街再次开设了饭店,可由于当年抗洪,饭店前的道路被破开穿通讯电缆,生意一落千丈,随后他以2万多元的价格再次将店盘掉。
随后他又着手为一家新开的市场安装水电,但被骗,直到现在市场还没有开。
“这样我几乎就没什么钱了。”由于比较早地离开农事,村里早就没有他的地。加上得了哮喘病,他只能靠兄弟的资助生活。
村里人向记者证实,王万友确实没有了地,一些村民也知道他近年得病的情况,“老王这几年确实有点背。”
对于王万友对自己资产状况的描述,记者只看到了一份他与半壁店乡工业总公司的3万元借款合同,来证明他的债务。
王万友说,记者是第一个这么“仔细”(听取他的陈述只用了不到40分钟)了解他到底有没有钱的人,而他更希望执行庭能够对他的资产做严密的调查,“我不是有钱不给,确实是没钱了。”
不交钱还要被拘
“他开了8年饭店会没钱吗?”对于王万友的说法,前妻桂书存态度很明确———王万友是有钱不给。
桂书存告诉记者,大女儿考上的是学制三年的大学。1998年后,大女儿确实与王万友极少再来往,但那是因为做父亲的伤了女儿的心。她说,2000年终审判决后,法官就告诉她,王万友要支付的不仅是职高的学费,还得支付大学的学费,“其实女儿一直该归他养,我是替他照顾。”
记者询问她,如果大女儿继续深造,是否也应该由王万友继续支付学费时,桂书存迟疑地表示,目前很难说清,可能要取决于女儿的决定。但大学费用,王万友不交纳,她就会要求法院强制执行。
9月16日下午,记者陪着王万友一同来到大兴人民法院执行庭时,一名工作人员也明确告诉他:“你还是交钱吧,不然,我们还得拘你。”
大兴区人民法院调研室的一名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执行庭只是执行2000年的判决。即使王万友提出重新起诉,按照法律,也不影响对他的拘留决定。
因为迫切希望在开庭前不被再次拘留,10月18日上午,王万友向执行庭提交书面材料,希望执行庭调查他的资产状况。
法律界人士说法
“这个判决不明确!”对于判决书中“自2000年上半年始,原告上学期间的学杂费凭单据由被告王万友全额负担”这一句话,中国政法大学教师、法学博士何兵反问道:“什么叫上学期间呢?是不是可以理解为大学、研究生、博士甚至出国留学都是上学期间呢?”何兵表示,民事判决必须确定,而且应该有确定的标准可以计算。由于“‘上学期间’指向并不明确,就有可能使执行官在强制执行时,与法官判决时的想法有不一致的地方。”
北京市晟智律师事务所律师高智晟则对王万友的被拘留提出了疑义,他表示:“拒不履行已经生效的判决文书”应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确有履行的能力但主观不履行,另一种是没有履行的能力。”他表示,法院在强制执行前,应该对被执行人的资产状况进行调查,包括听取被执行人的口头陈述等。
北京大学法学院婚姻法专家、曾参加最高法院为制定新婚姻法司法解释研讨会的马亿南教授表示,按照2001年12月27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中的规定:“‘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学历教育,或者丧失或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等非因主观原因而无法维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这可能成为王万友重新起诉的有利依据,但她也表示,这样的解释仍然还有争议,“非主观原因可被理解为仍在上学”,按照中国的国情,大学生们并不具备勤工俭学的普遍条件,虽然18周岁以上已被法律界定为可独立生活,父母仍然对有责任资助上大学的儿女,“但父母对孩子的抚养是有条件的,是在自给自足的基础上资助儿女。”
马亿南教授还表示,新婚姻法出台后,类似父母与儿女间的诉讼有上升趋势,与这一司法解释的不确定也有一定因素,她表示,最高法院可能还会出台对这一解释的再解释,以使这一点做到更加清晰。作者: 徐一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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