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弟弟李伦全出示诉状
调查时间:10月14日—10月21日
核心提示:任何一个普通人在危险来临时的第一反应都是迅速“逃离”,但如果他负有一定的职责呢?他该怎么办?生命与职责孰轻孰重?
出租车被劫之后
这是一起发生在一年多以前的一起不寻常的车祸:一辆出租车被抢劫后,劫匪胁迫驾驶员驾车逃逸,之后,驾驶员跳车逃跑,汽车在失去有效控制后,将两无辜路人撞死。此事发生后,该车驾驶员杨方全立即成为了舆论关注的对象:一个驾驶员在什么样的情况下可以跳车而不必理会之后会发生什么样的事情?
杨方全表示,他这么做是在生命受到了严重威胁的情况下不得已为之。据他回忆,2001年4月20日晚10∶30左右,他驾车经过南坪建设宾馆时,一男子上了车,让他逆向开往鹅公岩大桥。刚行不远,该男子从怀中掏出一把猎刀,猛然刺进他的右胸,并叫他开快点。杨方全忍住疼痛,继续开车,当快到桥头收费站时,他利用减速的机会跳下了车。
此后的事情杨方全自己也无法控制了:劫匪自己驾车,高速冲关。杨方全虽然拦下一辆摩的在后面边追边喊,但他也只能眼睁睁地看着车像发了疯似的向收费站附近的石壁上撞去,在一连串猛烈的撞击、反弹后,汽车终于停了下来,但此时已经有两名路人被撞翻在地……
事后,检查站民警和周围群众四处搜寻,在附近一立交桥下的涵洞洞口捉到了浑身是伤的劫匪,并在现场找到了其行凶的一把折叠式猎刀。经过警方调查,劫匪名叫廖荣清,原是成都双流工程公司停薪留职人员,现住杨家坪,无业人员。
2001年4月22日廖荣清因涉嫌肇事,被警方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市一检院向市一中院提起公诉,在起诉书中,检方认为,被告人廖荣清目无国法,无故撞死他人,其行为犯有故意杀人罪。“难道人是白死了”
然而正当市一中院开庭审理此案时,被告人廖荣清却经司法鉴定被确认为精神病人。根据法律规定,精神病人属于无刑事责任能力人,不承担法律责任。据此,市一中院于同年9月驳回了检院的起诉,判定廖荣清无罪。
2002年3月,受害人李学书和李伦学的家属将精神病人及其监护人以及被抢出租车司机所属的嘉川出租车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赔偿两位受害人家属死亡补偿金、赡养费等各项费用共计9万余元。
日前,记者见到了死者之一李伦学的亲属,李伦学的弟弟李伦全气愤地告诉记者。
“罪犯是精神病人,出租车公司又称自己没有责任,难道人就是白死了吗!”他认为,如果当时出租车司机在弃车逃跑之时拨掉车钥匙,或是多开几百米到收费站再求助,惨祸就不会发生。
而采访中,原告的代理律师牟瑞勋认为,虽然被告廖荣清的犯罪是构成李学书和李伦学死亡的根本原因,但行驶中的汽车是一种对周围环境具有极大危险的工具,而该车驾驶员却擅自放弃对其的管理,也是本案发生的原因之一,也应该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公司也是受害者”
肇事出租车的驾驶员杨方全所属的出租车公司名叫“嘉川物流有限公司”,采访中该公司领导明确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出租车驾驶员和公司都是受害者,是没有过错的。
据该公司律师邹渝阐述了自己的理由:在行车过程中,廖荣清上车后用藏在身后的匕首抵住杨方全的胸部,恶狠狠地要求逆行上鹅公岩大桥,杨照办稳住对方,在利用行驶至收费站减速的机会,打开车门,跳车逃命。是廖荣清一踩油门高速冲关,而后将原告之子撞死。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抢劫出租车案,经重庆市公安局出租汽车治安管理办公室侦查终结移送至重庆市检察院一分院提起公诉。
邹渝认为,李伦学在诉状中认为驾驶员有失职之处,因此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纯粹是无稽之谈”,因为公司及其出租车驾驶员杨方全在此事件中均是受害者,公司的羚羊出租车被撞得稀烂,驾驶员杨方全胸部被刺一刀。驾驶员在当时生命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选择弃车逃命是完全正确的。经市出租办审查终结,此次抢劫出租车案驾驶员系无辜受害者。
“在当时紧急情况下,驾驶员跳车逃命寻求救援是当时惟一的措施,驾驶员在此时是没有过错的。”邹渝说,“在当时非常紧急的情况下,驾驶员最理智、最正确的方法就是跳车逃命。能够保住性命已是不幸中的万幸了。而后来廖荣清驾车冲关便是驾驶员不能预见的了。至于廖荣清驾车后撞死二人更是驾驶员不能预见,不能避免的。各方评说遇险逃命
出租车驾驶员弃车逃命是否应当?出租车驾驶员除了安全运送旅客到达目的地之外,是否还有“控制车辆”的职责?市公安局出管办潘政委认为,此案中出租车驾驶员没有过错,因为,“遇到暴力侵害时,跳车逃亡是人的一种本能反应,只要车上没有乘客,驾驶员应保证自身生命安全为前提,出租车驾驶员不是警察、军人等具有特殊身份的人员,他只是普通的市民。”
“至于出租车驾驶员在遇到暴力侵害时,应不应该对其他人的安全负责,法律上并没有具体的规定。”重庆名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梅劲认为,根据免责条款,出租车公司不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事故是在不能预见、不可抗拒的情况下发生的,属于抢劫以后才发生的行为。
但原告律师牟瑞勋对“驾驶员不承担责任”的观点表示不赞同,他认为,根据《民法》第123条,从事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度危险的工作,且造成他人伤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据悉,今年9月,在经过第三次医学鉴定后,劫车人廖荣清最终又被认定为“非精神病患者”,本月10日,市第一中级法院再次开庭审理此案时,由于被告未能出席,法庭宣布延期审理。而事实上廖本人在2001年9月以“精神病人”身份被判无罪后,即不知去向……本报记者蔡培蓓实习生谢汪洋/文胡杰/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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