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10月21日讯(通讯员 张华 孙宏健 记者 董震)一储户在银行被没收了假币之后,发现银行在给自己的收缴凭证上没有签名盖章,储户于是以银行的行政行为违法及没收的假币为真币为由,将银行告上法庭,要求返还100元人民币,并赔偿误工费、电话费等1000元。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审结了此案。
2001年10月27日,李某到省城一家银行办理储蓄业务,银行柜员在清点现金的时候,发现有两张100元是假币,于是抽出一张给李核对,李一气之下将这张假币撕碎。银行将撕碎的假币和另一张假币没收后开了一张假币收缴凭 证,但是在这张凭证第三联上,经办人、复核人及持有人签字处均是空白,没有当事人签名或盖章。
原告认为,由于被告的行政行为违法,所以不能证明没经过核对的第二张假币是假的。对此,被告银行方面认为,因为两张假币完全相同,所以就给原告一张看,原告当时未提出异议,也未在法定的期限内申请鉴定,说明其已经承认两张假币是假的。银行的行为符合人民币管理条例的规定,程序合法。
法院认为,金融机构收缴假币,数量较少的,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当面没收,并办理相关手续后即可。虽然在收缴时,在收缴凭证第三联上没有经办人、复核人及持有人的签名或盖章,但不足以导致原告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因此,银行的行为符合法定程序,应予维持。法院遂驳回了李某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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