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青岛10月21日讯(通讯员 姜培永 记者 姜淑芹)乘坐“飞车”公交被摔伤致残的岛城市民展某,将公交巴士公司告上法庭,青岛市南区法院近日作出一审判决,展某共获赔2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害赔偿金10000元。 法院查明,2001年10月8日,59岁的展某乘坐青岛公交集团巴士公司所属的309路车外出,尽管已到了市区繁华路段,但公交车仍高速行驶,当行至燕儿岛路与香港中路拐弯处时,因车速过快,路上又遇到障碍物导致车辆剧烈颠簸,坐在座位上的展某被猛地掀起并重重地摔在地上,展某后被送到海军401医院诊治,诊断为
法院认为,被告青岛公交集团巴士公司公交车因行车不慎,导致展某身体受到伤害,因此判决公交巴士公司赔偿医疗费、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各项损失11838元,同时由于展某受伤后,严重影响了正常的生活、工作,精神和肉体上都遭受了巨大的痛苦,法院判决被告应给予适当的精神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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