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昨日从福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了解到,福州市政府已下发《关于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改革职工安置费用项目及标准的意见》。《意见》涉及的对象有五类:即福州市市属国有企业的在职职工、托管职工、伤病残职工、因病或非因工死亡职工遗属、离退休人员。这些职工安置有保障。具体的安置项目及标准详见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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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职工安置具体实施过程中,如遇有新的问题,由企业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办公厅审核确认;2.原企业欠缴的有关保险费及欠职工工资、医疗费等以市财政局审计确认金额为准;3.遗属抚恤金、离退休人员各项预留费用统一由主管部门设立的留守处或委托改制企业按月发放;4.国有企业改制和上市公司国有股转让过程中预留的各项费用按福州市人民政府榕政综[2002]63号文件规定执行;5.关闭破产企业托管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费个人缴纳部分给予减免;6.本意见适用于实施关闭破产和改制的市属国有企业整体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劳动合同)依法安置的固定职工和离退休人员。(本报记者 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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