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于翔刘志敏】被告人许宝明与被害人宋某因故发生争执,次日双方发生械斗。在枪战过程中,宋某饮弹身亡。近日,本市北辰区人民法院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许宝明有期徒刑10年。
被告人许宝明现年39岁,曾因抢劫、赌博、斗殴三次被判刑和劳教。案发前日晚,许宝明与韩某(另案处理)在北宁公园同被害人宋某因琐事发生争执,后被他人劝解。次日晚 10:00左右,许宝明纠集韩某、夏某、郝某(另案处理)等10余人,携带枪支、棍棒从河北区小王庄乘汽车窜至北辰区宜兴埠镇某饭店门前,与宋某等人发生械斗,双方持枪相互射击。在斗殴过程中,宋某被枪击伤,经抢救无效死亡。被害人张某右颈部及左大腿部受伤。
法院认为,被告人许宝明纠集他人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死亡,一人轻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该案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所以应依法对许宝明予以严惩。许宝明的行为给宋某家属造成的经济损失,应与其他共同致害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被害人宋某在本案中也有一定过错,故许宝明与其他致害人共同赔偿宋某家属全部经济损失的80%,即630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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