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读了“老师曝光学生早恋被判赔偿”的消息后,(见9月21日《南
方都市报》)感慨良多,如鲠在喉,不吐不快。
在当今国际思潮影响下,尊重人权之观念风起。这是一种进步,但具体
问题应具体分析,一个已成年人的隐私权应受法律保护,但对于一个对其行
为尚不知轻重利害且不能完全自控的未成年人而言,其行为应受到师长的监
护。对此,法律是否应该有特别的规定?我 们都是从年少冲动之龄过来的,
或多或少都曾有过受到师长严厉批评而内心受挫的经历,但在成年之后,我
们往往会发自内心地感激我们的师长。因为那无情的阻拦或严厉的喝斥,使
我们避免了多少不能自主的诱惑、少走了多少付出沉重代价的弯路啊!我的
看法是:第一,“早恋”本身即属隐私,既属隐私就不该干涉,而《中学生
守则》又明令不得“早恋”,教师又必须去管,这岂不是自相矛盾?汪老师
撕看日记等行为固然不当,但若以侵犯学生隐私权论处,是否失之公平合理
?第二,育人之责本来就是全方位的,管到什么程度,什么范围很难严格界
定,古之师者除教书授业之外,还要教弟子洒扫、应对、进退,师生如父子
,爱之深才会责之切。
我想借此事件对为种种生计所奔忙,为种种压力所烦恼,为种种诱惑所
驱使的现代人问一声:我们除了斤斤计较,孜孜以求的权利乃至对簿公堂而
得的“精神赔偿”之外,是否安顿了我们的心灵?我们除了关注子女的谈恋
爱、玩游戏和分数之外,是否更应关注他们的人格成长?我们的教育除了教
会学生各种书山题海的应试技巧之外,是否培养了学生的人文情怀?我们的
法律除了以愈加繁多细密的条文来规定现代生活的游戏规则之外,是否考虑
到了更根本的问题?(张卫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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