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24日电据大河报报道,郑州市范先生带领4岁女儿看病时,发现医院给孩子开的处方药是自己配制的
,他遂以“医疗机构没有‘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不得配制制剂为由”,代理4岁女儿将批准生产制剂的郑州市卫生局推上法
庭。
今年6月1日,范先生领女儿到郑州某医院看病,他发现处方上有该医院制剂室自制的10瓶“高浓抗毒口服液”,
该制剂是郑州市卫生局批准生产的。
而医疗机构配制制剂,须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
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发给“医疗机构制剂许可证”。郑州市卫生局作为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无权作出这样的行政行为。
因此,范先生请求法院依法确认郑州市卫生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或者违法。
郑州市卫生局对此辩称,他们是根据1985年7月1日实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国务院卫生行政
部门主管全国药品监督管理工作”和卫生部《医院药剂管理办法》中“各级医疗单位的制剂品种……经本院药事管理委员会审
议后,报地、市以上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后方可制备,并按规定注册”之规定,作出批准医疗机构生产制剂的。虽然现行的《药
品管理法》是从2001年12月1日起实行,但他们批准的时间在1998年9月10日,这是符合法律程序的。
据悉,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将于近日开庭审理此案。(刘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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