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回放:■去年5月31日,68岁的贾某乘坐西安公交二公司45路公交车,车行至钟楼盘道欲拐至西大街时,贾某摔倒了。经医院诊断,贾某股胫骨断裂,并伴有粉碎性骨折。他认为是汽车转弯过急所致。此后贾某开始与公交公司商量赔偿事宜,但意见始终不统一。
■今年5月14日,56岁的戴女士乘坐公交二公司副105路车,车行至北新街路段时,两名乘客在车上发生争执继而大打出手,其中一乘客误伤了戴女士的头及面部。当班司机出面 制止后将车开到终点,要求打人者不能离开,但最终未能阻止。经诊断,遭遇“飞来横祸”的戴女士头部软组织挫伤。
案件审理:两事件发生后,贾某和戴女士分别将西安公交二公司列为被告,起诉到西安市新城区法院。
西安公交二公司委托代理人提出,原告贾某受伤是其自身原因造成,而车辆到钟楼时车速低,地面无坑,报站器也已通知乘客坐好扶好,让公交公司承担责任实在“委屈”。
新城区法院查明事实后分别作出一审判决,要求公交二公司赔偿戴女士医疗费、交通费共计552.1元;支付贾某医疗费等25777.87元。
戴女士收到一审判决后上诉至西安市中院,近日,西安市中院维持了原判。
专家说法:贾某一案的审判长金华认为,根据我国《合同法》第302条第一款: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旅客的伤亡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伤亡是旅客自身健康原因造成的或者承运人证明伤亡是旅客故意、重大过失造成的除外;第107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据此,公交公司应承担责任。
公交公司有义务保证每位乘客的安全,当乘客权益受到损害时,他们可以通过法律保护自己。不过更多的时候,当车上发生意外时,则需要司乘人员和乘客共同努力,维护好车厢文明和安全。
本报记者吴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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