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赖颢宁)44岁的广州市下岗女工卢翠珍,状告原单位在其劳动手册上冒名代签,侵犯其姓名权索赔5万元。一审法院判令其原单位赔偿一万多元,该单位不服上诉。昨天,该案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开庭。
原告说法 旧东家冒名签字错失两年救济金
今年44岁的卢翠珍下岗已有6年。据她称,她在1979年就进入雄文印刷厂工作,至1996年,厂方因故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答应给其生活补助费2700余元。卢翠珍不服,她认为自己在该厂工作了17年,这些钱不足以补偿其劳动,因此一直不愿意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后来还多次找厂方交涉,但均未果。
1998年12月,她在海珠区劳动局咨询,惊觉自己的劳动手册不知所终,多方查证才知它还握在厂方手中,而且终止劳动关系栏上赫然写着“卢翠珍”的签名,而自己却毫不知情。厂方冒名代她签了名,这一发现令她愤怒不已。
因为没有拿到劳动手册,卢错失了办理失业救济的机会,两年的失业救济金没能拿到。后来经工友和朋友的提醒,她才知道厂方的做法已经侵犯了自己的姓名权,于是与旧东家对簿公堂。
一审判决 厂方侵犯姓名权判令赔偿万余元
今年8月5日,海珠区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原告卢翠珍作为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具有使用其姓氏名称的权利,并有权制止他人非法使用自己的姓名。原告卢翠珍的姓名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冒签,被告该行为已经对原告姓名权构成侵犯,原告有权请求被告对侵权行为作出赔偿。
据此,海珠区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如下: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赔偿原告卢翠珍10816元;其中1000元属于精神补助。本案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广州市雄文印刷厂负担,原告卢翠珍已预付的受理费由被告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日内将100元迳付给原告。
法庭交锋 两焦点展开辩论厂方劳资员冒签
昨日在法庭上,原告、被告双方主要围绕两个焦点展开辩论。焦点一是,厂方是否通知卢领回劳动手册。厂方称曾多次口头通知卢回厂办理手续,但不知道出于什么原因,卢一直不来,厂方只能再发挂号信通知卢,但仍无果。但卢坚持认为,厂方并没有书面正式通知其到厂里办理手续。
焦点二是,厂方冒签是否必然导致损失救济金。厂方承认的确是有人冒签了卢翠珍的姓名,但冒签并不必然导致卢翠珍失业救济金的损失。因为即使是被冒签了姓名,只要卢翠珍回厂里取回劳动手册,就完全可以办理有关手续。
到底是谁冒名签字?据厂方解释,厂方多次通知原告办理劳动合同终止手续,但卢一直拒不回厂,后来当时的劳资员杨某就把原告的档案关系转到劳动局,卢劳动手册上职工本人签名栏的签名是由杨某顺手签上去的,厂方并没有授意及要求杨某代其签名。
据悉,该案将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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