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一起浓硫酸毁容案,薛健用浓硫酸泼在其妻儿的脸上,致使其妻郭颖及3岁的女儿小贝(化名)分别构成2级、7级伤残。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薛健涉嫌故意伤害罪提起公诉。
据了解,2002年1月17日,薛健的妻子郭颖到金殿后山玩,她到村子里10多分钟,薛健带着女儿小贝也来到这里。郭看到可爱的女儿,便高兴地前去抱女儿,却被其丈夫拖了出来 ,当他们走到楼梯口时,薛健突然揪住郭的头发,用事先准备好的硫酸泼到了她的脸上。当时郭正牵着女儿小贝,3岁女儿的脖子和脸也被烧伤。情况非常严重,可薛健却不允许郭颖用水冲洗脸部,2小时后才将妻儿送到云南省红十字会医院进行治疗。
红会医院进行初步抢救后,发现母女俩伤势非常严重,后来又转到昆明医学院第二附属医院。郭颖经初步鉴定为重伤,双眼角膜混浊、半边脸皮肤和肌肉深度烧伤、右耳道鼓膜烧伤。由于母女俩伤势太重,第二天又转到北京治疗。在北京治疗近2个月后,伤情基本得到控制,但花去了一大笔治疗费,她们只得转回昆明治疗。
今年4月29日,昆明市法医协会法医技术鉴定中心为小贝作出法医鉴定意见:受检人被浓硫酸灼伤,致左额部、左颈部、左耳后涤II°—III°皮肤灼伤,左前臂、双手小牛状II°—III°皮肤灼伤,经治疗目前灼伤部位皮肤增生疤痕形成,颈额粘连畸形,颈部活动功能障碍,左耳垂挛缩。损伤构成7级伤残。郭颖的伤情被鉴定为:头面、颈、双眼、双耳、肩背III°烧伤10%,经治疗创面植皮术后,目前头面部疤痕增生,右耳廓缺失2/3,右耳听力丧失;左侧上下眼睑外翻,右眼球毁损,右眼视力为0,根据云南省有关重度毁容达2级伤残,右眼视力0,左眼矫正视力0.12达4级伤残,综合评定损伤构成2级伤残。
庭审时,公诉机关以薛健涉嫌故意伤害提起公诉,应依法追究薛的刑事责任,其情节严重。然而,被告人薛健则辩称:“由于妻子游手好闲,非常爱赌,我多次劝说她都不听,所以才用硫酸泼在她脸部,同时给女儿小贝也造成了伤害,我真的感到后悔。”
本案将择日宣判。柏立诚(滇池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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