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南宁10月24日电(记者王瑾)一起已被法院判决的由于正当防卫造成的故意伤害案,日前经广西壮族自治
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原审被告人最终被改判无罪。
2000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梁正国与女朋友在北流市永丰广场休息长廊聊天时,有3个人向他们围拢过来。
当他责问对方想干什么时,发现3人中的傅某腋下夹有一把菜刀,便拔腿就跑。梁正国跑出几十米后,扭头一看,傅某等3人
正围着他的女朋友,便拿起一块 木版来解救女朋友。傅某持菜刀与另两人向梁逼近围攻,梁挥动手中的木板自卫时,木板划中
了傅的鼻骨。傅恼羞成怒,持菜刀挡住梁正国的去路,正准备再次行凶时,梁正国用木板向傅某打去,傅某被击中头顶跌倒在
地,经抢救无效后死亡。
2001年3月,北流市检察院提起公诉,原审被告人梁正国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梁正国不服上诉,玉林市中
级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此,玉林市检察院提请广西壮族自治区检察院提出抗诉。自治区检察院经审查后认为,梁
正国为了使其个人的人身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防卫行为,不属于防卫过当,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遂依法
向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法院提出抗诉,自治区高级法院随后作出指令再审的裁定。日前,玉林市中级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并
对原审被告人梁正国作出无罪判决。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一位检察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检察院有对法院生效的判决实施监督的责任,当事人如
对判决不服,可以向检察院申诉,检察院审查时如找到了证明错判的充足证据,就会依法提出抗诉,法院必须对提出抗诉的案
件重新判决。
广西金卡律师事务所李勇鸿律师说,从“有罪”到“无罪”的成功抗诉是检察机关监督职能的体现,对有确实证据证
明有罪而叛无罪、无罪而判有罪的,或是重罪轻罚、轻罪重罚的案件,当事人都应当提出抗诉,这样才能体现执法的公正。(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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