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热线消息“我为企业多干了三年的活,但到了退休时,社保公司却不承认,仍按原退休时间算我的退休金。那么我这三年不就白干了吗?”这是南平一家企业的专业技术人员向本报民情热线(0591-7095110)诉说的事情。
问:我是一名企业专业技术人员,按身份证记载的出生时间,我应于1999年退休,因工作需要,单位继续留用我,至今年5月才到当地社会劳动保险公司办理退休手续,可是社保 公司说我1999年就应该退休,超龄三年不计算连续工龄,也不计算为缴费年限,请问这合理吗?
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企业职工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按国家和省规定可延期退休的,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并报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其延期工作期间实际参加养老保险的年限,可计算缴费年限;未经批准的超龄年限,不计算缴费年限。根据上述规定,如果你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时你所在的单位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同意延期退休,那么你超龄缴费的年限可以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否则,就不计算为实际缴费年限。
问: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被判处有期徒刑的,其视同缴费年限和实际缴费年限是否予以保留?
答: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参加养老保险全省统筹企业职工缴费年限认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参保职工因触犯刑律或违规违纪被开除公职和除名的,其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保留公职的,其符合规定的可视同缴费年限与实际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实际缴费年限予以保留,视同缴费年限是否予以保留,其前提是看其年限按规定是否可以计算连续工龄,可以计算为连续工龄的则保留,否则就不行。(王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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