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昨日,福建省南平市中院受省高院委托,对福州市财委干部“郑依清受害案”牵扯出来的原仓山区委副书记林国和受贿一案,作出终审裁定,维持南平中院的一审判决,判处林国和有期徒刑12年。
南平中院二审认定,1999年4月14日,刘用莺原福州市仓山区人大代表因涉嫌窝藏包庇罪,经仓山区人大常委会许可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刘用莺胞弟刘用剑拿出10万
5月12日晚,林国和主持召开区人大常委会,对仓山区检察院提请许可逮捕人大代表刘用莺一事进行表决,林国和未投赞成票,使得区人大常委会不同意对刘用莺执行逮捕。同年7月,刘用德在林住宅楼下杂物间里,再次送给林美金1万元。
法院认为,林国和利用职务之便,收受贿赂,已构成受贿罪。原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量刑适当。林永青魏洪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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