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在线消息 昨日,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在该院“金融专项执行”中121家拒不履行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企业发出公告,限制这些企业及主要负责人任何性质的高消费行为。
据悉,这121家“老赖”企业中执行标的上千万元的多达14家,最大执行标的为9600万元,本次公告的执行总标的共5.8亿余元。针对一些赖账者一方面“无力还钱”,另一方面却花天酒地、穿红挂绿的现象,成都市中院向全社会发出公告,禁止这些被公告的个人、单 位及其主要负责人乘坐小轿车、飞机,不得进入高级宾馆、饭店;被公告的个人和单位不得购置高档消费品。
据成都中院执行局局长于嘉川介绍,如果被公告的被执行人不听禁令,继续高消费,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行为将被视为“妨碍执行”,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拘留、罚款等司法手段。如果被执行人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将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地公布举报电话:82915214,请广大读者监督举报。
限制高消费的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22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人民法院扣留、提取被执行人的收入时,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部分条款规定,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人民法院对其可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限制令》有赖全社会支持
一些律师对此表示,《限制令》从一定程度上的确能对法院执行工作起到一定的作用,但法院不可能天天盯着债务人,它运行的良好程度有赖全社会的支持和整个社会的信用制度。要完全杜绝“老赖”们的高消费行为仅仅依靠《限制令》是不够的,它需要一个完整的信用体系来支撑,只有整个社会信用体系起作用了,“老赖”们处处都受到监督制约了,“不还债就没法过日子了”,执行难也就根本解决了。(记者 马天帅 实习生 赖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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