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桂网-当代生活报讯 (记者 孙湘平 通讯员 樊莉 李晓荣)南宁市江南区检察院的检察官火眼金睛,从一起普通的民事债务纠纷案的线索中,挖出了5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嫌疑犯。日前,这5名犯罪嫌疑人已被移送检察院公诉科,检察院将在近期内向法院提起公诉。
1993年12月25日,罗伯茂将20万元人民币转到当时的南宁市华港电子商场的账户上, 借给该商场的蒋某、方某夫妇。由于蒋某、方某没有按约定时间还清借款,罗伯茂将蒋某、方某诉至江南区人民法院。1995年11月8日,江南区法院开庭审理此纠纷案,判定蒋某、方某共同偿还未还的借款及利息。此后,蒋某、方某不服法院判决,于2001年3月30日向江南区检察院提出申诉。2001年4月27,江南区检察院民行科对罗伯茂等人的债务纠纷案进行了立案审查,并于同年8月6日向法院提起了抗诉。
就在审查罗伯茂债务纠纷案的时候,江南区检察院的检查官对借款来源产生了怀疑:罗伯茂作为一个普通银行信贷员何来20万元巨款借给他人?2001年11月,江南区检察院开始对罗伯茂的20万元借款来源进行了调查。在有关部门的配合下,检察院很快弄清楚了,1993年12月25日转到华港电子商场账户上的20万元是从当时的南宁市水泥厂转出的。
由于罗伯茂借给蒋某、方某的20万元是从南宁市水泥厂转出的,南宁市水泥厂的账务一定有问题。在对罗伯茂进行进一步调查后,反贪局还发现,与罗伯茂有关的原南宁市某玻璃厂财务科内也存在职务犯罪。
经过江南区检察院反贪局的侦查,查出了5个利用职务之便进行经济犯罪的嫌疑犯:广西某银行南湖支行职员罗伯茂,于1993年至1996年期间,利用分管南宁市水泥厂等单位信贷工作的职务之便,收受他人贿赂款;原南宁市水泥厂厂长张俊枢,1993年12月25日,利用职务便利,擅自挪用公款20万元归个人使用,并涉嫌其他罪行。
原南宁市水泥厂财务科长郭婉华(女),1997年至1999年期间,利用职务便利,收受他人贿赂款;南宁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驻北海办事处主任陆志丰(原南宁市某玻璃厂财务科副科长),利用职务之便,伙同罗伯茂擅自挪用玻璃厂公款48万元存入南宁市某银行兴宁办事处,获取高额利息2万元据为己有;南宁市某玻璃有限责任公司计财部主任李光阳(原南宁市某玻璃厂财务科副科长),1994年伙同财务科副科长陆志丰为谋取高额利息,擅自将该厂公款250万元存入南宁市建设银行江南办事处,存款到期后,李光阳与陆志丰把40余万元的高额利息平分据为己有。(责编:王仕洋 来源:当代生活报 作者:孙湘平 樊莉 李晓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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