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9日上午,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C1F10号法庭。一场索赔额高达237.7万的医疗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在这里公开审理。
8点30分许,7岁的上诉人任克强目光呆滞,愣愣地看着母亲焦急的表情。这是一起上诉的案件,上诉人任克强是丹东市振兴街人,被上诉人是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
9时许,法官宣布开庭。已经智残的任克强瘸着腿在法庭上玩闹。因影响开庭,他只好被家人带出法庭。庭审中,双方的焦点主要集中在:造成任克强智残的主要原因是“单纯疱疹病毒性脑炎”,还是脑缺氧,是不是医院的过失造成的。上诉人的代理人称,今年2月22日,任克强因患“右睾丸鞘膜积液”到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住院,并于2月25日9点45分在全麻醉状态下施以手术。手术于10点30分结束后,任克强回病房后出现脉搏跳速高达150次/分,呼吸急促,脸部发红等症状。医院的工作人员告知,这是术后的正常反应。下午4点49分,昏迷中的病人突然出现抽搐,医院认为病人是脑部出血并按此治疗。近4个小时后,发现病人并非脑出血之症,一直到2月28日,医院均无相应的治疗措施。28日后,面对病人已经出现智力丧失等严重后果,医院找来沈阳的两个专家,专家考虑为“单纯疱疹病毒性脑炎”,但是并没有当面签字。由于院方的种种原因,最终导致病人丧失了智力,终身丧失了自理及自己养活自己的能力。
上诉人代理人还称,事情发生后,为了挽救孩子,任克强的父母又来到北京等8家著名医院,这些医院对任克强目前智残状况的确诊几乎一致,结论为脑缺氧所致,排除了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作出为“单纯疱疹病毒性脑炎”的说法。任克强的家属遂一纸诉状将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377451.98元。2001年2月27日,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申请进行医疗事故鉴定。丹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在没有开完鉴定会议的基础上,便断然下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结论。另外,上诉人的法定监护人认为医院有伪造篡改病历之嫌,丹东市公安局对文字检验结果为:住院号有涂改;血压及体温等测量数据为后填写的;特殊护理记录第四五页是重新书写的等等。丹东市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是在这个被篡改的病历基础上作出的结论,因此鉴定结论不具有证据的客观性,故不能作为证据采用。但是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还是于2002年6月19日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任克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依据的,因此当事人上诉至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被上诉人的代理人称,丹东市妇女儿童医院在治疗过程中没有实施任何危害行为,没有过失,不应当承担任何责任。患者术前麻醉用药得当,麻醉方法适当,不存在麻醉意外和过失,“单纯疱疹病毒性脑炎”的诊断是正确的。对于病历涉嫌篡改的事情,主要是根据医院病历管理的有关规定:对缺少记录项目或记录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及时通知有关医务人员填补或更正。因此医院才作了重写和涂改。
目前,这起东北地区索赔数额最大的医疗纠纷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本报对此将继续予以关注。本报记者毛恩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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