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威海10月30日讯(王军 董震)从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法院获悉,张某因与第三者同居而被妻子起诉到了法院,其妻要求与张某离婚并索要精神损害费1万元。该院于近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后作出判决,准予双方离婚并支持了其妻对精神损失费的诉求。
原告孙某与被告张某经自由恋爱于1995年结婚。婚后两人开了一家商店,生意一直不错,并于婚后第二年生育一女孩。2000年,张某在一次朋友聚会上认识了某公司女职员田某 ,后来两人见面频繁,感情日益加深,并最终越过了雷池。此后,张某开始经常夜不归宿,最后干脆搬到田某的住处,与田某公开同居。孙某得知丈夫有了外遇后,苦口婆心劝说丈夫回心转意,但张某铁了心要与田某相处。孙某无奈只好起诉到法院,要求与张某离婚,并要求张某赔偿因第三者插足造成的精神损害费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夫妻间有相互忠诚的义务,因被告张某长期与他人同居,未尽到忠诚义务,原、被告间的感情已经破裂,而且在开庭审理中双方都同意离婚,对于原告的离婚请求,法院予以准许。张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违反了夫妻间的忠诚义务,且对孙某造成了精神伤害,孙某作为无过错方有要求对方赔偿其精神损害的权利。法院遂作出判决:准予孙某与张某离婚;张某一次性支付孙某精神损害赔偿金3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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