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10月31日电因为挪用公款3690余万元,侵占245余万元,福州一银行支行负责人日前被法院以挪用
公款罪和职务侵占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20年,没收财产20万元。
据海峡都市报报道,马尾法院审理查明,1997年6月,时任原福州市城市合作银行马江支行负责人的贺冬玉,向
福州市城市合作银行申请拆借资金7000万元并获批准。随后,贺冬玉违反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禁止银行资金违规流入股票市
场和金融机构不得为企业买卖股 票提供贷款的明确规定,擅自决定将其中的3690余万元拆借资金挪用给4家私有公司使用
及其所在支行自购股票。同年,九十月间,该笔挪用款才由各使用单位陆续归还。据悉,案发时,贺冬玉是当时全国涉案金额
最大的涉嫌挪用公款者。
另外,1997年6月至9月,贺冬玉还擅自指使员工从其他单位在该行的账户中转出938余万元,从中侵占17
0余万元。10月,贺冬玉畏罪潜逃期间,又两次通过该行临时负责人李上玉,侵占75万元。
据悉,李上玉从1997年至1998年6月,共侵占122余万元。24日,他也同时被以挪用资金罪和职务侵占
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没收财产15万元。同时法院还判决追回贺冬玉和李上玉违法所得共250余万元,福州某公司从
该行挪走的422万元也予以追回。(李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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